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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詢房屋拆遷騰退糾紛,想請律師,最好有成功案例。

房地產律師金雙全作為壹名擁有十余年從業經驗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處理過大量的房地產糾紛,積累了大量的房地產案件處理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金雙全把這些案件改編成了房地產糾紛。如果和妳正在經歷的糾紛類似,希望能幫到妳。這個案子是壹個騰房的案子。現在我把這個案例改編成案例形式,希望對妳有幫助。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

壹、原被告的上訴

原告李大普訴稱,2011年4月24日,我與龍飛公司簽訂拆遷協議及合同,約定:1,龍飛公司賣給我壹套屌絲小區的房子,購房款從拆遷補償款中扣除作為總購房款;2.龍飛公司承諾三年內交付回遷房。逾期不交付的,其將為我租住的房屋支付每月2500元的周轉費。超過壹年未交付的,為我們購買同地段同面積商品房壹套,並賠償總房款的20%作為違約金。協議簽訂後,我們立即騰空了原來的房子。三年已過,但龍飛公司仍未將房屋交付給我們,也未支付租賃房屋的周轉費。我曾多次向該公司詢問,均未成功。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特此訴至法院,要求:1。被告龍飛公司向我交付了壹套建築物;2.被告龍飛公司向我支付違約金8萬元;3.被告龍飛公司支付我院租賃房屋周轉費* * * 6萬元;4.訴訟費由被告龍飛公司負擔。

被告龍飛公司辯稱:被告公司同意原告李大普的部分訴訟請求;但關於李大普要求支付違約金,被告公司認為其要的金額過高,李大普要求支付違約金的主張也與其要求支付房屋周轉費的主張重疊。龍飛公司已通知李大普收房,因為李大普逾期未收房是原因,所以我司只同意出租屋周轉費,不同意支付違約金8萬元。

第二,審判發現

原告李大普在56號有壹間平房..2011年4月24日,李大普作為被拆遷人與被告龍飛公司簽訂拆遷協議。協議約定龍飛公司因屌絲小區項目建設需要拆遷56號房屋,應支付拆遷補償費* * * 41.6萬元。李大普承諾將56號房交由龍飛公司處理。同日,李大普(乙方)與龍飛公司(甲方)簽訂合同,約定:“1。甲方出售給乙方壹套位於屌絲小區的壹居室商品房。按照實際交付的房屋面積,且約定差額在5%以內的,按照商品房銷售價格計算。購房款從龍飛公司支付給李大普的拆遷補償費中支付。2.龍飛公司承諾三年內交付回遷房。逾期不交付的,其將為我租住的房屋支付每月2500元的周轉費。超過壹年未交付的,為我們購買同地段同面積商品房壹套,並賠償總房款的20%作為違約金。3.屌絲小區樓房建成後,乙方將在樓盤開盤前優先購買。李大普退休,合同簽訂當天交房。雙方* * *確認拆遷協議中約定的拆遷費416,000元已計入購房款。後飛龍公司組織李大普確認選房。2065438+2005年8月,龍飛公司開發建設的屌絲社區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然而,龍飛公司仍未將安置房交付給李大普。

3.判決如下:

1.被告北京通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1號房屋交付原告李大普;

2.被告北京通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李大普違約金;

3.被告北京通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大普支付了周轉費。

四。評資深房地產律師金雙全

資深房地產律師金雙全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告李大普與被告龍飛公司簽訂的拆遷協議及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作為有效的合同,雙方都應該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李大普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龍飛公司交付拆遷房屋,現要求龍飛公司按照約定向其交付安置房並支付周轉費。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法律有據。沒有證據證明龍飛公司要求支付周轉費至其收到收樓通知之日的說法,這在法律上是沒有根據的。

對於李大普主張龍飛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的20%作為違約金,根據合同約定,若龍飛公司未能在三年內提供回遷房,龍飛公司應向李大普每月支付周轉費;四年內仍未向李大普提供安置房的,李大普應購買同地段同面積商品房壹套,並補償李大普總房款的20%。自雙方簽訂合同、李大普退房至今已五年,龍飛公司仍未交付房屋。所以李大普的訴求有理有據,於法有據。關於龍飛公司提出的違約金過高且與周轉費部分重疊的抗辯事由,在簽訂合同時,龍飛公司與李大普約定,龍飛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在三年內交付回遷房的,應按每月2000伍佰元的標準支付租賃房屋的周轉費,四年內未交付房屋的,應支付房款的20%作為違約金。可以看出,在約定的時間內,四年不交房並支付房價20%的違約金是加重條款,是對逾期不交房的懲罰。在此情況下,龍飛公司仍未履行交房義務,導致李大普五年無固定房屋居住。因此,龍飛公司辯稱違約金過高,存在重復,進而要求調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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