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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壹個關於法律的論文題目。有哪些貼近學校或教育的話題?

(二)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前提和保障。

現代正義觀已經從傳統的實體正義觀轉變為具有‘顯示’功能的程序正義觀,程序正義是程序法本身應該具有的獨立的價值觀念。事實上,實體正義是如此難以捉摸,而程序正義是壹種大家都能看到的正義。[5] (P213)由於我國長期以來形成了“重實體輕程序”的法律傳統,程序正義在當前的中國顯得尤為重要。具體包括:

1,不要做自己案件的裁判。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如果相應的事項與自己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或者認為行政機關有偏見或者成見,可能影響公正處理,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回避或者應當事人的要求回避,不得參與該事項的處理的制度。回避制度來源於普通法中的自然正義原則,該原則要求“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擔任法官”。回避制度的建立關系到人們對法律正義的期待。避免裁決與自身利益相關的爭議,是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實行回避制度有利於排除與辦理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行政執法人員主持行政程序,實現行政公正;有利於消除相對人對程序結果不公的疑慮,增加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信任,提高其對行政決定的認同度,保障行政活動的順利進行。

2.非單邊接觸制。非單方接觸制度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處理兩個以上行政相對人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項時,不能單獨接觸對方當事人,聽取其陳述,接受其證據材料的制度。非單方接觸還包括,在對相對人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過程中,行政處罰裁決機構或者聽證主持人在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情況下,不得與調查違法行為、提出控告的行政機構或者工作人員私下討論、交換意見、討論處罰內容。非單方接觸制度有利於防止行政執法中的腐敗和偏見,防止行政機關偏袒壹方,損害另壹方的權益。

3.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就是行政公開,即除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受法律保護的個人隱私外,行政機關應當將行政管理公開,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它要求行政執法主體在作出不利於相對人的行政行為前,必須事先告知相對人,聽取相對人對有關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說明或者申辯(法律規定的緊急、特殊情況除外)。行政公開的實質是通過法定程序實現對行政權力的制約。行政執法主體之所以要在作出行政行為前告知相對人,是為了使相對人對相應的行為有所了解,有所認識和理解,為履行相應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做必要的準備。行政執法主體之所以要在行為發生前聽取相對人的陳述、解釋和申辯,主要是為了防止和克服行政執法的片面性和可能出現的錯誤,盡量避免冤假錯案。

4.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政務公開對政府決策形成了強有力的約束,為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提供了制度保障。每壹級都有自己的程序,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權限,所以權力的運行更加規範和透明,從而建立起官民互信的關系。政務公開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保證了行政公正。

5.任何為自己辯護的人都應該得到公正的審理。聽證制度作為行政機關聽取陳述和申辯的壹種特殊形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聽取當事人對有關問題的評論和意見,並同時予以說明的壹種制度。聽證制度被公認為是現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對保證行政程序的公開、公正和公平發揮著重要作用。

6.職能分離。職能分離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某些內部相互關聯的職能時,將這些職能相互分離,以便由不同的機關或不同的工作人員來行使。職能分離是權力下放原則在行政主體內的應用。職能分離可以防止行政執法人員的腐敗和濫用職權,防止執法人員的偏見,保證行政決定的公正和準確。

(3)形象正義是行政正義的外在要求。

公務員執法的形象壹定要公正。公務員在執法過程中,除了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之外,還應該在言行上符合公務員的身份,否則就會阻礙行政正義的實現。目前,政府機關中存在個別公務員對自身形象不夠重視的現象,導致行政相對人和公眾對政府公務員工作的公正性產生懷疑,進而對行政機關是否公正執法產生懷疑。〔3〕(第48頁)

第三,實現行政公正所需的平臺

(壹)市場經濟平臺

“市場培養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市場培育實際上是市場主體意識和能力的自主培育。這種獨立是每個人的主體性和個性能量在市場經濟中的充分合理釋放。”[6] (P112)“這種主體性和個體性意味著個人要敢於用理性的標準來判斷壹切,個人要有根據自己的合法權利進行社會活動的自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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