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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規範

第六條重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在活動舉辦20日前,將下列相關信息和資料通知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壹)重大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和參加人數;

(二)主辦單位的名稱、聯系人和通訊方式;

(三)接待單位的名稱、數量、地址、聯系人和通訊方式;

(四)參與者的駐地分布、餐飲和住宿情況;

(五)重要宴請、旅遊活動和重大活動期間指定或者贊助的餐飲單位、餐飲形式、餐飲場所和食品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重大活動的相關信息和材料開展以下工作:

(壹)制定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工作計劃,包括組織領導、任務、職責分工、監督監測計劃和經費預算;

(二)制定重大活動中食品汙染和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預案;

(三)對接待單位進行食品衛生監督監測和食品衛生考核;

(四)做好衛生監督人員、物資、車輛、通訊等後勤保障工作。

第八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預案和重大活動食品汙染和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並通知重大活動的組織者。

第九條重大活動接待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持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具有與重大活動用餐數量和規模相適應的接待服務能力;

(三)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達到A級標準(或具備相當於A級標準的衛生條件);

(四)食品從業人員具有有效的健康檢查證明和完整的健康檔案;

(五)食品及原料供應渠道符合衛生要求,相關文件資料齊全;

(六)飲用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重大活動提出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接待單位的食品衛生進行監督和評價,監督和評價的內容包括:

(壹)接待單位衛生管理組織、管理人員和衛生管理制度的建立情況;(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布局和衛生設施運行情況;

(三)食品生產、加工、制作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

(四)直接進口食品和食品用具、器具、容器的衛生監測;

(五)食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證明和健康狀況;

(六)接待單位的食品衛生問題和衛生監督意見;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重大活動規定的其他內容。接待單位食品衛生監督評價的方法包括衛生管理資料審查和現場食品衛生監督檢查。

第十壹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評價結束後三日內,寫出《重大活動接待單位食品衛生監督評價報告》,送活動主辦單位和接待單位會簽。接待單位應當按照衛生監督意見書的內容進行整改,主辦單位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重大事件全程食品衛生監督主要包括:

(壹)審核食譜、食品采購、食品倉庫、員工健康、加工環境、加工程序、涼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配餐和上菜時間、食品中心溫度、食品樣品、自帶食品和贊助食品等。;

(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派專職衛生監督人員到重大活動現場,對食品生產加工制作進行動態衛生監督,填寫衛生監督記錄和意見;

(三)實施食品衛生計劃監測和現場食品衛生快速監測。

第十三條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重點主要包括:

(壹)審核食譜、食品采購、員工健康、涼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樣品等。;

(二)根據重大活動的規模和人數確定是否向重大活動現場派出衛生監督人員;

(三)對食品生產、加工、制作的關鍵環節進行動態衛生監督,填寫衛生監督記錄和意見,必要時進行食品衛生監測。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接待單位應當停止使用食品:

(a)經食譜審查確定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物;

(二)飲用健康檢查疑似陽性的水和食品;

(三)未出示有效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直接進口食品;

(四)超過質量保證期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

(五)直接散裝進口的外購熟食制品;

(六)省衛生行政部門為預防食物中毒而禁止食用的食品;

(七)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十五條發生可疑食品汙染、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重大活動接待單位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報告,並采取以下相應措施:

(壹)配合醫療衛生機構搶救和治療病人;

(二)立即停止食品生產加工和食品供應活動;

(三)保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品汙染或者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場所;

(四)配合衛生行政部門現場調查取證,如實提供食品樣品及相關證據和資料;

(五)符合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治中毒人員,對疑似中毒或者被汙染的食品及相關工具、設備和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開展現場衛生學和流行病學調查,並采取其他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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