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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規範漁港和航運法律法規的行政處罰,保障漁港和航運法律法規的實施和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中國籍漁業船舶及其船員、所有人和經營人,以及其他船舶、設施及其船員、所有人和經營人。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行使漁港監督行政處罰權。第四條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違反漁港和航運法律法規的行政處罰分為:

(1)警告;

(二)罰款;

(三)扣留或者吊銷船舶證書或者船員證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免予處罰:

(壹)出於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目的的行為;

(二)漁港和航運違法行為明顯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漁港違法行為後果的;

(二)配合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查處漁港違法行為;

(三)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其他漁港和航運違法行為。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從重處罰:

(壹)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影響重大的;

(2)多次違規或違法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雖然損失不大,但事後不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報告,也不采取措施任由損失擴大的;

(四)逃避或者抗拒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檢查和管理的;

(五)依法可以從重處罰的其他漁港和航運違法行為。第八條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和上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漁港和航行違法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漁港和航運違法行為,適用“誰發現誰處理”的原則:

(壹)違法行為發生在* * *地區、重疊地區的;

(二)違法行為發生在管轄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地區;

(三)違法行為實施地與查獲地不壹致的。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章違反漁港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船長給予警告,可以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扣留其職務船員證書3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船長證書:

(壹)船舶進出漁港,應當按照規定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簽證,而未申請的;

(二)在漁港內不服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三)在漁港停泊期間,值班人員不夠。第十條違反漁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作業,對船長或者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或者未按批準文件的規定在漁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

(二)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在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

(三)在漁港的航道、港口、錨地、停泊區從事捕撈、養殖和其他妨礙海上交通安全的生產活動。第十壹條停泊或者裝卸作業時,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繳納消除汙染費用,並可處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壹)造成腐蝕、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質散落或泄漏,汙染漁港或漁港水域;

(二)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漁港或漁港水域汙染的。第十二條船長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a)未經授權使用化學分散劑;

(二)未按照規定持有防止海洋環境汙染證書、文件,或者未如實記錄汙染物排放和作業情況的。第十三條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責令清除、改正,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在漁港進行明火作業的;

(二)在漁港燃放煙花爆竹。第十四條向漁港港池傾倒汙染物、船舶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質的,應當責令責任人立即清除,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400總噸以下船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400總噸以上的船舶,處以5萬元以上65438元+0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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