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發電廠、變電站以外的各種專用管道(溝)、貯灰場、井、泵站、冷卻塔、油庫、大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防雷裝置、消防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
(三)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包括支洞)、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廠房與大壩之間的通訊設施以及水電站使用的相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範圍;
(壹)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和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十條電力線路保護區:
(1)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橫向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形成的兩個平行平面內的區域,是壹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
延伸距離如下:
L-10千伏5米
23-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工廠、礦山、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面積可以略小於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距離不應小於導線邊線最大計算弧垂和最大計算風電設備。即使行為人盜竊了部分架設的電線,也不會對公眾的安全造成危害,其行為應定性為盜竊罪。
2.已經通電但由於旱季或電力短缺而暫停的線路仍應被視為正在使用。如果行為人私自剪斷此類線路中的電線,構成犯罪的,應按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
3.在沒有供電的情況下切斷已安裝的電力線路的行為,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如果是非法剪線,應該按盜竊案件處理。如果行為人明知線路已交付電力部門使用而私自剪斷電線,則應定為破壞電力設備罪。
最高人民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信等設備的違法犯罪活動。各級公、檢、法機關壹定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密切配合,采取果斷措施,堅決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信等設備的違法犯罪活動,整頓廢舊金屬收購站和收購點,堵塞贓物收銷贓渠道,遏制這種違法犯罪活動的蔓延。
第二,加強偵查破案,依法懲治犯罪。公安機關對此類案件要及時立案,快速偵破;同時,要清理整頓廢舊金屬收購行業,及時發現可疑線索,深挖犯罪團夥。只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對被查獲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依照《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以盜竊罪論處。處理此類案件,要防止輕刑化現象,不能以治安處罰代替刑事制裁。
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判處死刑。2007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根據這個司法解釋,四種情形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釋明確,屬於刑法第119條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四種情形,包括: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的;造成65438萬余用戶供電中斷6小時以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造成危害公眾安全的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壹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司法解釋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破壞電力設施罪的量刑: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裝置,危害公眾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犯罪構成:
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保障。
客觀上表現為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電力安全的行為。行為的客體是為了公共安全而交付使用的電力設備。電力設備包括各種發電設備、供電設備和輸變電設備。破壞的方式沒有限制,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破壞必須危及公共權力的安全。本罪的客體是電、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裝置。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各種方式破壞上述設備。實施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118條的規定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ll9條處罰。
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在犯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至於犯罪的動機,有很多種。無論是泄憤還是報復,或者是陷害他人,或者是出於對金錢的貪欲等動機,都不會影響本罪的成立。
量刑標準:
根據本法第118條規定,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定義標準:
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
確定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要看被破壞的電力設備是否在使用中,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否危及公眾的安全。破壞已經驗收交付使用的發電設備、供電設備、變電設備等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足以危害公眾安全的,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另壹方面,行為人所破壞的電力設備並未處於使用狀態,如庫存的電力設備、廢棄的電力設備、生產過程中的電力設備或修理過程中的電力設備等,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因為這些電力設備不在使用狀態,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只是造成財產損失,侵犯財產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