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需要許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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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對法律援助條件的規定基本壹致,即第壹,申請援助的事項合法;第二,申請人沒有經濟能力支付或者不能全額支付法律服務費。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律師法》第六章的精神,我國既借鑒了各國法律援助條件體現壹般法的做法,又充分考慮了各地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和公民收入水平的差異。我們規定的法律援助條件包括壹般條件和特殊條件。
壹般條件是:
l、有充分理由證明妳需要法律幫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裏所謂的“合法權益”,是指申請救助的事項符合法律的規定,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或者是法律允許行使的權利。比如公民請求贍養、請求工傷賠償、請求國家侵權賠償等,都是法律明文保護的權利;公民的刑事辯護權是法律允許的權利,具有法律援助條件所要求的正當性。所謂“有理有據”,是指申請人能夠提供事實依據證明其利益主張。所謂“需要法律幫助”,是指當事人本身不懂法律,沒有訴訟技能參與審判,沒有法律援助人員的法律幫助,無法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當事人本身是法律工作者的,沒有必要為其提供法律援助。這個條件也被稱為“合法性”條件。
2.因經濟困難無力或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申請人是否符合這壹標準,主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參照當地政府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和勞動部門制定的“失業救濟標準”來確定。對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和“失業救濟標準”的家庭,應免收全部法律服務費;雖然家庭人均收入高於上述兩項標準,但支付全部法律服務費確有困難的,應當酌情減免法律服務費。
特殊條件是指符合法律(包括司法解釋)明文規定的當事人,無需審查是否符合上述壹般條件,即可通過法院的指定獲得法律援助。比如,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盲人、聾啞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審判中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法律援助。我們應該優先考慮法院的這種任命。此外,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情況”,在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聯合文件中已有具體規定,將“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情況”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其中“經濟困難”的情形具體體現為兩種情況,即:“①本人確實無經濟來源,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清的;②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多次勸說仍不願意為我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特殊情況”體現為“四條”,即:“③同壹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而本被告人沒有;(四)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⑥人民法院認為移送案件的起訴意見、證據材料存在問題,可能影響法院正確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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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需要很長時間。對於妳的情況,妳可以寫壹份訴狀,然後去法院起訴。
證據齊全,對方不可能違約。
如果真的不給判決,那就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