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從市城管委(行政執法局)了解到,7月份,數字城管和12319城管服務熱線* *兩個系統共受理城管問題46219件,辦結率85.83%,噪音是最令人困擾的問題。其中,市民撥打12319城管熱線舉報噪聲擾民問題1190起,其中夜間施工噪聲問題946起,經營場所固定設備噪聲問題244起。
數據顯示,噪音擾民問題主要集中在沙依
筆者從市城管委(行政執法局)了解到,7月份,數字城管和12319城管服務熱線* *兩個系統共受理城管問題46219件,辦結率85.83%,噪音是最令人困擾的問題。其中,市民撥打12319城管熱線舉報噪聲擾民問題1190起,其中夜間施工噪聲問題946起,經營場所固定設備噪聲問題244起。
數據顯示,噪音擾民問題主要集中在沙依巴克區,投訴352起。其次是高新區(新市區)316、水磨溝區195、天山區183、米東區78、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66。整體數量較去年同期增長10%。
市城管委(行政執法局)副主任鄧軍表示,夜間施工產生的噪音給市民帶來了困擾,市民打電話投訴後遲遲得不到處理,往往導致又壹次投訴。我們要求各部門加強應急值守,保持電話24小時暢通,接報後迅速出擊,第壹時間查處制止。
“對城管問題處理不及時、故意拖延的責任單位,將加大曝光力度,建立全社會的監督體系。”鄧軍說。
1.什麽是噪音汙染,如何處理?
林:《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環境噪聲汙染有兩個必要條件:壹是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發出噪聲。二是發出的噪音幹擾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我國目前不僅有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還有聲環境質量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是衡量壹個地區是否存在環境噪聲汙染的標準。目前,我國主要的法規是《城市區域噪聲》國家標準。
根據國家城市環境噪聲標準,壹級區適用於居住區、文教機構區,白天(早6時至晚10時)噪聲不得高於55分貝,夜間(晚10時至早6時)不得高於45分貝。如果固定噪聲源影響室內,需要在室內監測時,室內噪聲值低於地區標準10 dB。按照這個標準,室內噪音白天不應高於45分貝,晚上不應高於35分貝。此外,根據《國家標準建築施工場界噪聲限值》規定,城市建設期間施工現場產生的噪聲分階段限制:土石方階段,白天不得超過75分貝,夜間不得超過55分貝。
根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噪聲產生者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2.受影響的居民如何有效維權?
林:在因噪聲汙染造成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居民可以以鄰接權受到侵害、安靜權或“安靜權”受到損害為由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沈默權是壹種環境權。受害者可以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聲汙染,賠償包括精神損失在內的損失。
這類訴訟壹般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因噪聲汙染造成損害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被告否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需要註意的是,由於噪聲汙染具有瞬時性和變化性,危害後果具有潛在性,受噪聲困擾的當事人在噪聲侵權行為發生時應註意收集和保存有關噪聲侵權事實的有效證據,壹般需要相關專門鑒定機構出具噪聲是否“超標”的書面鑒定結論。
(2)噪聲汙染造成的人身傷害總是很難與其因果關系聯系起來。居住環境噪聲過大,影響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其身體和精神意味著受影響的居民比其他人附加了更多的負荷,噪音汙染構成精神損害的事實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原告因噪聲汙染患神經衰弱的,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承擔舉證責任,即由原告提供導致神經衰弱等疾病的診斷證明。
(3)我國對環境汙染侵權的認定采取無過錯原則,即無論行為人是否有主觀故意或過失,只要其行為的後果產生了超標噪聲並具有汙染損害的後果,就要承擔侵權責任。此外,即使排放的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噪聲源噪聲排放標準,但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規定的區域標準限值,事實上構成環境噪聲汙染和侵權。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被告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噪聲汙染,並賠償原告的損失。
3.中國有事先申報制度、禁止夜間施工制度和明確的噪音汙染標準。為什麽現實生活中噪音汙染依然頻繁出現?怎麽解決?
王:隨著1996+00年6月《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的頒布,我國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有了壹定程度的法律約束,起到了壹定的監督和治理作用。但是,我們也要看到,有關噪音汙染的投訴並沒有減少,反而有上升的趨勢。我國還存在噪聲汙染定義不清、立法不明確、公眾參與制度不完善、環境噪聲汙染規定過於原則、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機制不完善、環境汙染法律責任不完善等問題。
噪聲汙染屬於能源汙染,城市噪聲汙染的防治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在我國,公眾參與機制主要是通過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綜合治理方法來建立和完善的。在完善噪聲汙染防治立法的同時,還應註重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此外,政府或環保部門在發布噪聲汙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時,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並依法公開。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參與環境噪聲相關決策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研究並及時反饋。要逐步培養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使公民自覺維護聲環境權利,履行聲環境義務。完善環境噪聲汙染的法律責任。完善我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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