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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草原行政案件典型案例分析未經批準在林地上毀林開礦的行為如何處理?
來源:網絡訪問:713發布日期:2022-04-12。
如何處理未經批準在林地上毀林開礦的行為
基本情況是2014 65438+10月31。在未辦理占用林地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廖某聯系朋友王某,讓其將挖掘機拉到某縣,並讓村民蘇某將其裝載機開到某縣某村後的山上。14、1年2月,廖某讓王、蘇駕駛挖掘機在某村後山上的林地上挖開土層,並在土層下開采明礬,破壞林地面積2500平方米。挖掘出的林地中有20棵雲杉,規格為5-10 cm,還有壹些雜草和灌木。
處理意見關於辦案人員對案件的處理,有幾種不同的意見:
第壹種意見是,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毀林采石,毀壞林木,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應當依據原《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並處毀壞林木價值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廖等人的行為主要是破壞林地。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林地每平方米10元罰款至30元。”
第三種意見認為,廖等人的行為既破壞了林地,又破壞了林木,但其主要目的是采石,應以破壞林地這壹更具破壞性的行為論處。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壹條第二款“未毀壞森林、林木或者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對非法開墾的林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對廖等人予以處罰。
縣林業局采納了第二種意見。
案例分析縣林業局的處理意見是合理的。原《森林法》第十八條規定“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鋁石又稱鋁礬土,本案屬於開采礦藏的行為,應當辦理占用林地審批手續。本案中,行為人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在集體林地上開采礦產,被破壞的林地面積達到2500平方米。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壹款“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對非法改變用途的林地處以每平方米65438元+00元的罰款”。
本案中破壞20棵雲杉樹和樹木是否也應受到處罰。針對非法采挖破壞樹木,原《森林法》沒有設定明確的處罰措施。根據原《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取土、采種、采脂等活動,造成森林、林木毀壞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並處毀壞林木價值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將“采礦”視為“其他活動”之壹,那麽對於“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開采礦藏”和“毀壞森林、林木”的行為,可以依據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定性處罰。
如何處罰非法采礦+毀樹,執法者有不同的選擇,方法主要有三種。第壹種是單處罰,有兩種方式:壹種是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壹款對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進行定性處罰;第二,根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對非法采伐、毀壞林木的行為進行定性處罰。第二種是雙重處罰,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在壹個案件中根據上述兩個條款進行處罰;二是作為兩種情況進行處罰。其中,壹例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壹款,壹例依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第三種是移動刑,即在第壹種和第二種之間搖擺不定,根據具體案件進行移動選擇,有時選擇單罰,有時選擇雙罰。顯然,在處理非法采礦和破壞樹木方面,有不同的執法做法。問題是,如何處理這種行為才算合法?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壹事不再罰”是壹個理論概念,目前有爭議。壹般來說,有四層含義:壹是同壹行政機關不得對同壹違法行為處罰行為人兩次以上;二是根據不同的法律規範,不同機關不得對行為人的同壹違法行為給予同壹種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第三,出於非法目的,且非法方式或結果牽連其他違法行為,將牽連行為界定為“壹物”並處以刑罰也是適當的;四是違法行為被處罰後,法院已處以罰款的,不執行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提出壹件事不再處罰,僅指罰款。在具體執法中,界定“壹物”,即同壹違法行為,是最難也是最有爭議的事情。
關於盜伐毀壞林地林木,既有盜伐毀壞林地林木,也有未取得林地使用批準擅自采礦,屬於同壹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法律規範。因此,應根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壹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共同執行。可以按照從高原則罰款壹次,並責令補種樹木和恢復林地原狀。值得註意的是,2021年7月1日《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處以罰款的,按照罰款高的規定處罰”是法律認可的。
綜上,同壹違法行為既造成森林毀壞又造成林地毀壞的,依法責令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限期恢復林地原狀。對於罰款,按照“壹事不再罰”的原則,較重的只能按照“毀壞林木價值壹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改變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處罰。
特別是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壹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改變林地用途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並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原《森林法》沒有對這種違法行為設定法律責任,但《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了法律責任。在《森林法實施條例》的基礎上,新森林法進行了部分修改:將“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修改為“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每平方米10元罰款修改為30元,並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費用三倍以下罰款。新《森林法》第七十三條可以處以罰款,並修改了《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關於“並處罰款”的規定,賦予林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林業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損害後果等因素,在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同時,可以作出罰款或者不予罰款的決定。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罰款數額已經明顯不能適應發展的需要。而且采礦和建設項目對林地的破壞往往是立體的,《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每平方米罰款數額計算不合理。有必要對此進行修改,增加罰款範圍,提高違法成本。
信息來源:林業和草原行政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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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從市城管委(行政執法局)了解到,7月份,數字城管和12319城管服務熱線* *兩個系統共受理城管問題46219件,辦結率85.83%,噪音是最令人困擾的問題。其中,市民撥打12319城管熱線舉報噪聲擾民問題1190起,其中夜間施工噪聲問題946起,經營場所固定設備噪聲問題244起。
數據顯示,噪音擾民問題主要集中在沙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