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以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和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的權限劃分,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第五條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應當與其他汙染防治設施的現場檢查相結合,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範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第六條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保證其生產、銷售的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自行運行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汙單位,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取得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運營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汙單位應當配合並監督運營單位的正常運行;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行。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排汙單位和運營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機構的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監督檢查機構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檢查中獲得的商業秘密。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七條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排汙單位或者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其他所有權單位應當在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合格後五個工作日內,將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相關資料報送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進行登記。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主要設備或核心部件更換、采樣地點或主要設備安裝地點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組織驗收。排汙單位或者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其他所有權單位應當在重新驗收後五個工作日內,到主管監督檢查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及時對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登記事項進行登記,作為現場監督檢查的依據。第八條確需拆除或者停用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汙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事先向主管監督檢查機構報告,經主管監督檢查機構同意後方可實施。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接到報告後,可以組織現場核查,並在接到報告後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排汙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故障發生後12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報告,並及時修復,確保在五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停工期間,排汙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采用人工監測方式監測汙染物排放狀況,並報送監測數據。第九條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情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環境保護部提交上壹年度本行政區域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情況報告。第十條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轄區內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總體運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二)轄區內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違法行為及其查處情況和典型案例;
(三)轄區內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生產者、銷售者和運營單位的服務質量評價。第十壹條上級環保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轄區內下級環保部門的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進行專項評估。第十二條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依法公開。第三章現場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