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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七大誤區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七大誤區

什麽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什麽情況下可以選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法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第二款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讀七大誤區

誤區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壹旦訂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大的區別在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日期,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1項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員工有了鐵飯碗,用人單位永遠不能與員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仍然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立即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無過錯解除權、第41條的經濟冗余為由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與勞動者協商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樣,勞動者可以自行辭職,解除雙方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誤區二: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十年期限是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算嗎?《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

也就是說,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下,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不能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連續工作十年」的起點從什麽時候開始?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起始時間,自用人單位錄用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因此,從1,2008開始計算連續工作十年的起始時間是錯誤的。

誤區三:因法定原因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法定事由延期的,如第三期、醫療期等,勞動者因延期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是否要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法定事由延期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當延期至法定事由消失。

所以只會導致勞動合同延期,直到法定事由消失,法律也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誤區四:勞動合同在運作中,用人單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必須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屬於強制性合同條款,用人單位無權選擇。

但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已經滿足。勞動者可以要求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訂立勞動合同是壹個從無到有的過程,而修改勞動合同是在原勞動合同的基礎上修改部分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期限也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也應遵循協商壹致的原則。除非用人單位同意,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義務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不同意變更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誤區五: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壹定要下結論嗎?《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勞動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1項、第二項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連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數量從《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開始計算,即連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數量從2008年的65438+1開始計算,不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訂立的勞動合同數量。

誤區六: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通過延長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來規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

通過上述規律可以發現,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數量決定了是否需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壹些用人單位延長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以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行為被視為“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行為被視為重新訂立勞動合同,計入訂立的勞動合同數。

因此,如果第壹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期限再延長壹年,壹年延長期滿後,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者未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誤區七: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卻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悔重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但與用人單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欺詐、脅迫等情形迫使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

否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真實表示,勞動者不得反悔,要求重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總結:用人單位應當與符合法定條件的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提出書面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告知勞動者不續訂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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