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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實施《江蘇省旅遊管理條例》辦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加強旅遊管理,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江蘇省旅遊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從事旅遊經營、參與旅遊活動、實施旅遊管理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業的領導,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旅遊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協調處理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改善旅遊環境,促進旅遊經濟發展。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管理工作。

不設區的市旅遊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管理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旅遊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旅遊管理。

計劃、建設、規劃、園林、文化、交通、公安、工商、物價、稅務、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旅遊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旅遊發展需要逐步增加。

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旅遊業發展的需要,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旅遊規劃、公益性旅遊設施建設、旅遊資源保護和城市旅遊整體形象提升。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由旅遊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財政、審計部門應當管理和監督使用。第六條鼓勵多種經濟成分參與無錫旅遊業的開發和管理,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會資金發展旅遊業。

市、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政策,吸引和支持外商和外國企業到無錫投資旅遊;鼓勵培育大型旅遊企業,發展特色旅遊業和開發生產具有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和紀念品。

風景名勝區可以采取多種形式面向社會的管理機制。第七條市旅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旅遊資源和城市總體規劃,制定旅遊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不設區的市、區旅遊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無錫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制定本地區的旅遊規劃,經上壹級旅遊管理部門批準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其他部門在規劃建設具有旅遊價值的大型工程項目時,應當兼顧旅遊功能,優化旅遊環境。第八條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遵循統壹規劃、科學發展、保護環境、永續利用、彰顯特色的原則,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自然、人文景觀和歷史文化遺跡等旅遊資源。第九條旅遊項目建設和區域旅遊資源開發,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可行性論證。

開發旅遊景區,建設旅遊度假區、主題公園、遊樂場(園)、星級酒店等大型旅遊項目,在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旅遊管理部門的意見,然後按照有關建設程序報批。

不設區的市新增旅遊項目應當報市旅遊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在城市主要交通集散地設置旅遊地圖、旅遊公益廣告牌和旅遊咨詢服務中心;公共* * *場所設置規範、醒目的公共* * *信息圖形符號;通往景區的主要道路設置導遊標誌;旅遊景區景點設置中英文雙語說明牌和遊覽路線導向牌。

城市旅遊街區和風景名勝區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停車場、公共廁所、環境衛生、通信、醫療等服務設施。第十壹條旅行社的設立、經營和管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按國家規定評定星級的飯店必須按照星級標準提供服務。

非星級酒店不得利用星級稱號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三條旅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導遊人員的註冊、培訓、教育、獎懲進行管理,規範導遊行為,提高導遊人員素質和服務質量。

旅行社必須與旅遊消費場所和導遊分別建立合法、公開的傭金收授制度和導遊薪酬機制。

嚴禁導遊和旅遊消費場所相互勾結,私自拿回扣。第十四條旅遊經營者必須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明碼標價,保證服務質量。不得有下列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壹)擅自改變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的;

(二)引誘或者強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三)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四)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其他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旅遊景區景點門票的調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實行事先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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