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
建刑[2021]第581號
當事人:蘇誌軍。
性別:男
地址:河北省平泉市楊淑玲鎮關角村壹組9號
2021 11 1平泉市齊家埭鄉執法隊接到群眾舉報稱,壹輛車牌號為冀HFC305的汽車裝載有散煤,正準備卸載。執法隊員對當事人進行了初步了解,當事人承認是散煤。隨後,齊家埭鄉政府執法隊將運煤車輛帶到鄉政府暫存。當日,齊家埭鄉政府將此案移交給平泉市劣質散煤治理執法隊。當事人不能提供煤炭經營的營業執照和煤炭檢驗報告,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和《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局領導批準,此案立案偵查。同時,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領導批準,扣押該車及散煤,存放在承德隆宏熱電有限公司。
經查,2021、1、1年10月0日,當事人為牟利,從遼寧省淩源市三家子鎮某煤場購買散煤(衛煤)4.45噸,運至平泉齊家埭鄉銷售。當事人購買的煙煤價格為780元/噸,擬銷售價格為1000元/噸,貨值4450元。當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和煤炭檢驗報告。收購的煤炭沒有賣出去,沒有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身份。
2.2021年11.2年,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蘇誌軍作出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從事散煤,未辦理營業執照,無煤炭檢驗報告,進價780元/噸,備價1000元/噸。
龍鴻公司的稱重清單證明當事人買賣的煤炭數量為4.45噸。
4.環保部指定的《高汙染燃料目錄》復印件:用以證明當事人經營的散煤為高汙染燃料的事實。
5.《承德市人民政府關於治理取暖用煤的通告》證明,承德市所有區域屬於煙煤禁燃區。
6、2021 11 1祁家埭鄉政府提供的移交表格,證明該案系祁家埭鄉政府移交平泉市劣質散煤治理執法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規定,我局已於2021、11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截至2022年。
案件性質:當事人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散煤,其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該規定構成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
2021 7月14日,承德市人民政府發布《承德市人民政府關於供熱燃煤治理的通告》,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在承德市行政區域內實行清潔供熱。除集中供熱外,所有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城鄉居民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GB 34169-2065438。當事人在禁燃區銷售煙煤的行為違反了《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已經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的規定。構成了在禁燃區銷售高汙染燃料的違法行為。
處理意見和依據:
當事人無證經營散煤的行為違反了《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辦法》第十三條,從事無證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在禁燃區銷售高汙染燃料的行為違反了《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零三條,違反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規定應予沒收的原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本案涉案貨值為4.45噸*1000元/噸=4450元,貨值為13350元的三倍。
根據《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時,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的,按照罰款數額最高的規定處罰,其他種類的處罰合並處罰。”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133.1處以罰款,其他處罰壹並處罰。
自由裁量理由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鑒於當事人涉嫌在禁燃區無證銷售高汙染燃料,調查期間不存在《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中不予處罰、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形。根據《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裁量基準》133.1,建議給予當事人壹般行政處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將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散煤4.45噸;2.貨值金額兩倍的罰款4450元,罰款89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平泉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我局將按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承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