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疫情防治的規定,自覺服從當地疫情防治指揮部的統壹指揮和管理。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省、市(地)、縣(市、區)、鎮(街道)、村(社區)防控網絡,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疫情監測、調查、預警、防控,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確保應收盡收、有病必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統壹部署,組織指導轄區內有關方面采取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切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村(居)委會、社區要嚴格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加強防控網格化管理,協助做好宣傳教育、人員排查、健康監測、集中救治和隔離等工作。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本行政區域疫情防控的需要,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交通運輸、社區治理、市場監管、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衛生、野生動物保護等方面,制定臨時性應急行政措施。,並組織實施;可以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及相關設施設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本單位的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防控責任制和管理制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航空、鐵路、城市公交、軌道交通、長途道路客運、水路客運等公共交通服務單位和超市、農貿市場、銀行、酒店等經營服務單位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嚴格的防控措施,確保公共交通、經營服務場所和居民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個人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護,不組織、不參加聚會活動,外出要戴口罩;如實提供疫情防控相關信息,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各方面資源,按照集中患者、專家、資源和救治的原則,及時充實醫療力量,全力保障醫療機構和集中隔離場所建設,對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發熱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實施分類集中救治和隔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的政策支持,加強統籌協調,優先滿足壹線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的診療需求;關心保護醫務人員和壹線防疫人員,為對口支援醫療隊和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和生活提供服務保障和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物資的生產和調撥,保障居民正常生活需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村(居)委會、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為居民購買生活物資提供便利,及時為轄區內居民特別是孕產婦、孤寡老人、殘疾人、貧困家庭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六、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捐贈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慈善組織和捐贈活動的監督管理,確保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公開、透明、及時、高效、公正、合理。
鼓勵和支持誌願者組織和誌願者在自我保護的基礎上,依法有序參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和社區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做好復工、返工、返校工作,強化地方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的責任,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教學秩序;加強與省外的協調配合,做好異地滯留和湖北滯留人員的救助和安全有序返回工作。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疫情報告制度,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和解讀疫情,加強信息公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大對疫情防控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防控知識的宣傳解讀力度,加強輿論引導,在全社會營造上下壹心、眾誌成城、全民防疫的良好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