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放學回家路過劉家門口時(當時劉不在家),被其寵物狗咬傷。路過同壹小區的鄰居立即將受傷的王送到街道衛生服務站進行臨時包紮,同時打電話給王的母親和寵物狗劉的主人。和劉同時趕到衛生站,將王送到疾控中心註射狂犬疫苗,然後到醫院進行消炎處理。那天所有的費用都是劉支付的。在街道衛生服務站隨訪治療期間,劉還經常去看望王。經過近壹個月的治療,王已經基本康復。後續醫藥費近千元,多次到張家協商賠償費用。劉總是只說當天的費用都交了,其他的不認可。多次協商未果後,吳某前往金州市淩河區某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調解員收到吳某的調解申請後,立即向吳某詢問了案件的具體經過,聽取了吳某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13800余元的訴求,並做了詳細記錄。然後,我去街道衛生服務站進行了認真的核實調查。在查閱了王在衛生服務站和疾控中心治療的相關資料後,我認為本案事實上並無爭議,但雙方對後續治療費用並未達成諒解,需要結合法理和各方面的情況來解決這壹糾紛。?
隨後,調解員通知劉去社區,詢問案件詳情。從劉的陳述來看,雙方對事實的描述相差不大。調解員問劉對此事的看法。劉某想到當時她和丈夫都不在家,她的狗咬傷了王某。她已經支付了當天的交通費和狂犬疫苗400多元,後來在看望王時買了很多食物和營養品,認為自己盡到了責任。至於吳某要求賠償,特別是精神撫慰金,她堅決拒絕承擔。
見此,調解員首先肯定了劉某在此事件中態度誠懇,可以主動支付交通費和狂犬疫苗費,後續治療期間也可以帶營養品去看望王,但調解員同時指出,糾紛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寵物狗飼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按照規定進行賠償。在工作人員的耐心勸說下,劉答應回家和家人商量後再決定。
後來,調解員又找到了吳某,從遠親不如近鄰的角度說服了她。雙方以後會擡頭不見低頭見,會壹起生活在壹個小區裏。這次發生的事情,是雙方都不願意看到的。要提出合理的賠償訴求,適當降低賠償金額,才能最終解決問題。在聽到調解員的勸說後,吳某表示願意按照調解員的建議進行調解,並放棄之前10000元精神撫慰金的訴求。
調解員找到劉,要求告知放棄精神撫慰金,只要求賠償相關費用。劉仍拒絕,只答應賠償幾百元營養費,其余不承擔,並直言若不接受,將終止調解,通過訴訟解決。眼看調解即將陷入僵局,調解員鄭重告訴劉,即使通過訴訟解決,法院也會依法支持的訴訟請求,除賠償費用外,還要承擔訴訟費用,得不償失。再說,問題解決後,以後大家在壹個小區裏和睦相處。劉聽了調解員的合理解釋,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願意按照調解員的意見進行賠償。?
調解員見調解時機成熟,便將雙方當事人召集在壹起,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的賠償項目進行解釋:“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發生的費用和因曠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調解結果
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劉賠償2500元,用於孩子的醫藥費及後期營養費,並保證管好自己的寵物,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事後,調解員回訪,劉賠償2500元。雙方握手言和,對調解員的調解和處理結果表示非常滿意。
案例回顧
這種糾紛雖然是常見的小糾紛,但如果解決不好,不僅會傷害兩家人的感情,還容易引發大的矛盾。在本案調解過程中,調解員以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既運用法律法規的宣傳解釋,又在道德和情感層面適度運用說服教育,最終促使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握手言和,有效履行了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責和使命,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推薦理由
這起糾紛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調解員工作到位,後續應對積極,既解決了矛盾糾紛,又維護了鄰裏關系,體現了人民調解的優越性。
專家評估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家裏養寵物非常普遍。我國關於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相關法律法規比較完備,但寵物傷害他人的事件仍時有發生,尤其是對未成年人的傷害更為嚴重。動物飼養者的管理意識和公共道德仍有待加強。本案中調解員的處理方式不僅有效化解了矛盾糾紛,也給動物飼養者上了壹堂生動的法律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