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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殺人案二審什麽時候開庭?

吳弒母案將於65438+2月65438+7月二審。根據庭前會議通知,吳故意殺人、詐騙、買賣身份證件壹案將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8月26日,“北大吳弒母案”在福州中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吳犯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0.3萬元。

法院壹審認為,吳預謀已久,蓄謀已久,犯故意殺人罪,主觀惡性極大,犯罪手段殘忍。吳弒母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家庭倫理,踐踏了人類社會的正常感情。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他被判死刑。

刑法

第壹,吳被控殺母的法律問題。2065438+2006年3月,福州警方發布懸賞通告,稱田勤在其住處遇害,其子吳有重大作案嫌疑,現畏罪潛逃。有媒體報道稱,案發前,吳在購買了刀具(包括菜刀、手術刀、切肉刀、鋸片等。)、篷布、隔離服等物品,事後還買了幾十次活性炭、塑料薄膜、真空壓縮袋。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吳的行為可能涉嫌故意殺人。隨著吳歸案,謝死亡過程將進壹步查明,吳的定罪量刑將經過調查審理最終確定。

第二,吳使用他人文件的法律問題。據介紹,吳被抓時,身上帶著30多張身份證,都是通過網絡購買的。雖然吳涉嫌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但由於其也存在購買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來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吳購買、使用他人身份證的事實壹旦查明,可能會按照買賣身份證罪定罪處罰,而向吳出售身份證的出售者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吳詐騙親友的法律問題。通報還提到,案發後,吳用其母親手機,以其母親名義向親友借款1.4萬余元。原因包括和她壹起去美國留學。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其母親將隨其赴美的事實,騙取親友錢財。錢可能涉嫌詐騙。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竊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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