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壹)刪除第二條第三款、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八十二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字樣。(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壹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第六十壹條第壹款中的“民政部門”修改為“醫療保障和民政部門”;第六十九條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分工負責”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三)第四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職業病診斷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診斷的規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二款修改為:“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二)具有與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三)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體系。”(四)第七十九條修改為:“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五)第八十條修改為:“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定或登記機關取消其相應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超出資質核準或者診療項目登記的範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病診斷的;“(二)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