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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的區別。

無效合同與合同解除的區別

1,從發生原因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合同關系不應成立;合同的終止是指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消滅。

2.無效合同,尤其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合同,當然應該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主動介入;合同自由原則主要適用於合同的解除。即使符合法律規定的解散條件,當事人也不行使解散權,國家也不必幹涉。

3.無效合同的確認權屬於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無效是國家行為;合同的終止往往由雙方自行決定。

4.在法律後果方面,因當事人故意違法導致合同無效的,應當追繳當事人取得的非法財物;但不存在合同解除時追回財產的問題。

壹、本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缺少某些有效要件而當然無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行為人和相對人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以虛假意思表示隱性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4.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6.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7.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合同的終止

合同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壹方或雙方意思表示而導致合同關系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合同債務終止的原因之壹。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在滿足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因壹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誌,自始或僅在將來解除合同的行為。這也是壹種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就失去了意義,應該被消滅。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消除合同關系。

2.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這意味著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為違約,包括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要求債務人有過錯,拒絕違法行為(無法定事由),有履行能力。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這是債務人的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履行期限在合同內容中不是特別重要,即使債務人在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會使合同的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但債權人應向債務人發出履行提醒,並給予壹定的履行寬限期。寬限期屆滿,債務人仍未履行合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對於某些合同來說,履行的期限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債務人不按時履行,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有權終止合同。當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對特定合同的解除規定了特別法定條件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壹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1)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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