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車的管理,按照《武漢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執行。第四條城市公共交通應當全面規劃,統壹管理,多家經營,協調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道路交通規劃,方便乘客。第五條投資者興辦城市公共交通,建設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設施的,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享有經營權。第六條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公共汽車,並承擔管理責任。公共* * *客運管理機構受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承擔城市公共交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港監、規劃、工商行政管理、市政、物價、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資質管理第七條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技術力量;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設施和場所;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
從事小客車運營業務的個人,必須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並符合車輛和車輛停放場地要求。第八條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二)向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資料;
(三)憑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批表,分別到稅務、公安、港監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到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武漢市公共汽車運營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等證。
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九條取得資質證書的經營者應當通過授權或者有償出讓、轉讓等方式取得城市公交線路經營權。
城市公交線路經營權授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條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得資質證書的經營者進行年度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經營。
經營者合並(分立)、停業(歇業)或者變更業務,應當到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第三章運營管理第十壹條經營者應當自取得城市公交線路經營權之日起2個月內開始運營,經營期限不得少於1年。第十二條城市公交(航)線路的確定和調整,應當經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港監部門同意,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向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備案。
禁止非法轉讓路(航)線和偽造資質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第十三條城市公共汽車在高速公路上運營,應當到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相關交易手續。第十四條經營者必須按照批準的營運結構、方式、規模、路(航)線、站(碼頭)、啟閉時間和營運頻次營運;遇有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時,應當服從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港監)部門的指揮調度。
遇有嚴重危及車(船)安全運行的情況時,經營者可以采取臨時應急措施,變更營運航線(航線)或者暫停營運,並及時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港監部門和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五條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價格法規,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辦理服務價格監審手續,按規定明碼標價,使用稅務部門核準印制的票據。
經營者必須按規定向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和財務報表,依法按時繳納各種費用。第十六條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船)的管理,投入營運的車(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外觀整潔,設備齊全,性能良好,噪聲和廢氣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按規定設置營運標誌和路(空)線卡;
(三)按規定服務,設置禁止吸煙標誌和投訴電話,張貼車費表,並配備專用衛生袋(桶);
(4)無人售票車配備車載廣播設施;使用貨幣卡的車輛卡檢測設施準確可靠;
(五)安全等運營服務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