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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城市橋梁隧道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橋梁隧道管理,確保城市橋梁隧道完好、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車輛、行人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內具備壹定技術條件的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移交、安全使用、檢測和維護。涉及公路、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的橋梁、隧道的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市城市橋梁、隧道和公路橋梁、隧道的邊界範圍,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部門按照責任明確、全面覆蓋的原則確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三條本市城市橋梁隧道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管養並重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城市橋梁隧道安全管理的領導,保證檢測、評估和維護的資金投入。第五條市、區城管部門是本轄區內城市橋梁隧道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所有城市橋梁隧道的安全監管工作。其所屬的城市橋梁隧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橋梁隧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公安、交通運輸、水務、財政、園林、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橋梁隧道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橋梁隧道的維護責任人(以下簡稱維護責任人)為城管、水務、園林、林業等部門,具體職責分工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被授予經營權的城市橋梁和隧道,在經營期內由經營者負責維護。經營期滿後,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養護者;其他城市橋梁隧道的維護者都是產權人。第七條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橋梁和隧道,同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年度檢測評估和維護經費,並及時撥付;被授予經營權的城市橋梁和隧道,在經營期內由經營者承擔;經營期限屆滿後,經檢查合格後,依法交還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其他城市橋梁、隧道的檢測、評估和養護經費由產權人承擔。第八條市、區城管部門和城市橋梁隧道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制度,接到舉報後及時依法查處。第二章建設移交管理第九條城市橋梁和隧道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條城市涉水橋梁、立交橋梁、高架橋等橋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城市橋梁的最高荷載等級進行規劃設計。在城市道路建設中,應綜合考慮並合理確定連接城市道路的城市橋梁和隧道的荷載等級。第十壹條城市橋梁和隧道的設計應當充分考慮行人和非機動車的交通需求。城市隧道應設置緊急疏散通道。

城市橋梁、隧道的封閉式、半封閉式隔音設施應當采用不燃或者阻燃材料,並設置相應的消防設施。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組織城市橋梁隧道建設工程預驗收和正式驗收時,應當通知城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和維護人員參加。建設單位應當采納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維護者提出的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城市橋梁和隧道驗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對橋梁進行荷載試驗;對隧道的安全性進行測試,對自動化管理系統進行聯調聯試。如果試驗和檢測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則不得判定為合格。

城市橋梁和隧道建設工程必須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條城市橋梁和隧道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自城市橋梁、隧道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城市管理部門。城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依法履行城市橋梁隧道路政管理職責。第十四條城市橋梁、隧道交付後需要移交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設計、施工、維護等相關工程建設資料移交給維護者並辦理移交手續;維護人員拒絕辦理移交手續的,應當向建設單位作出書面說明。養護人自完成移交手續之日起,負責城市橋梁、隧道的養護;城管部門自辦理完移交手續之日起,承擔城市橋梁、隧道的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中型或者特殊結構的城市橋梁和隧道,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符合有關規定的城市橋梁和隧道安全信息監控管理系統,實現安全監控自動預警;其他小型城市橋梁和隧道,建設單位應當安裝安全監控設施。

現有城市橋梁、隧道的維護者應當在市城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安裝安全信息監控管理系統或者設施。

市城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城市橋梁隧道安全信息監控管理平臺。各城市橋梁隧道安全信息監控管理系統應當與全市橋梁隧道安全信息監控管理平臺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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