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宣傳教育、禁毒、戒毒管理和服務。第四條禁毒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吸並舉的方針,依法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平安城市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並將禁毒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就業扶持和戒毒人員救助服務,依法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宣傳、毒品預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等工作。第六條禁毒工作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社會共治的工作機制。
市、區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轄區內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禁毒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
(二)組織各成員單位開展禁毒工作,督促落實禁毒工作責任並定期進行考核;
(三)組織指揮重大禁毒行動,對毒品問題嚴重的地區實施重點禁毒;
(四)建立健全禁毒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宣傳禁毒法律、法規和政策;
(六)監督檢查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七)組織禁毒工作的調查研究,發布年度禁毒報告;
(八)完成上級禁毒委員會、同級黨委和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禁毒委員會設有辦公室,明確專職人員承擔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七條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禁毒工作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公安機關負責毒品偵查、毒品犯罪偵查、藥品行政違法案件偵查、毒品原植物取締、吸毒人員調查、登記、動態管控、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易制毒化學品監督管理;
(二)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組織和推進禁毒法治宣傳教育;
(三)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戒毒醫療服務和因吸毒引起的精神障礙的治療;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和藥物濫用監測;
(五)應急管理部負責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學校開展毒品預防教育;
(七)民政部門負責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戒毒人員提供救助服務;
(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戒毒人員的就業指導、職業培訓和崗位推薦;
(九)工會、* * *共青團、婦聯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組織禁毒宣傳、社會救助和誌願服務活動;
(十)禁毒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禁毒工作。第八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禁毒工作。鼓勵社會工作者組織、誌願者組織等組織和個人參與禁毒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和設立援助項目參與禁毒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禁毒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開展禁毒活動,為其提供指導和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該市依法成立了禁毒協會和禁毒基金會。禁毒協會由關心和熱愛禁毒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禁毒基金會可以依法接受社會和個人的捐贈,捐贈資金將全部用於禁毒工作。第九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和人員培訓。
鼓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技術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禁毒、戒毒管理和服務。
建立健全禁毒合作機制,開展禁毒執法、科研、教育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