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歷史建築被認定為文物的,其保護還應當符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應當遵循統壹規劃、整體保護、合理利用、利用促進保護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化學工業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強保護宣傳,完善保護制度,落實保護責任。第五條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指導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工作。
市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的認定、保護、調整和撤銷等相關事宜,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專家委員會由規劃、土地、建築、文物、歷史、文化、法律、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和熱心此項工作的人士組成。第六條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工作。
市房管局負責組織優秀歷史建築的評審,制定優秀歷史建築修繕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審核優秀歷史建築維修裝飾的設計和施工方案,指導區房管局開展優秀歷史建築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
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秀歷史建築的資源調查、推薦申報、檢查監督等日常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規劃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的規劃管理。
文物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負責對被認定為文物的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城市管理、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旅遊、檔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工作。第八條市、區應當設立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專項資金,資金來源包括:
(壹)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2)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依法籌集的其他資金。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第九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和誌願服務等形式參與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鼓勵發展與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相適應的文化、旅遊等產業。第十條優秀歷史建築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保護優秀歷史建築的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的義務,有權對危害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向規劃、房管、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
規劃、房管、文物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的受理、轉送、處理和反饋機制,並及時公布結果。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對優秀歷史建築的維護、修繕或者保護性利用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為保護需要,自願遷出歷史文化街區,或者主動騰退優秀歷史建築的;
(三)對破壞歷史文化街區或者優秀歷史建築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舉報或者投訴;
(四)在歷史文化街區或者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工作中,認真履行職責,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其他需要表彰獎勵的情形。
具體表彰和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第二章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的認定第十二條歷史遺跡豐富、文物古跡眾多、優秀歷史建築眾多,真實反映武漢市某壹歷史時期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築風格、空間格局和街區景觀完整的區域,可以認定為歷史文化街區。
歷史文化街區的確定,由市規劃部門會同市住建、文物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名單,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後,按法定程序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