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度裏程的農村公路。第三條發展農村公路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各方參與、建設、管理和養護並重的原則,實現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經營的目標。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路政和安全管理,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制度,完善資金管理和財政預算保障機制,將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經費和人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管理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各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路政和安全管理。
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園林和林業、審計、應急管理、公安、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在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遵循“方便人民生產生活、促進鄉村振興、保護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的原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編制,符合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鄉規劃、國省幹線公路發展規劃和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並與完善農村其他配套基礎設施相結合。第七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統籌規劃建設農村公路、產業園區和鄉村旅遊項目,結合觀光休閑需求,在農村公路沿線合理設置休息區和觀景臺,綠化美化農村公路沿線地區,推進美麗鄉村建設。第八條縣道規劃由區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鄉道、村道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編制村道規劃應當聽取沿線村民委員會的意見。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原編制機關應當提出修改方案,並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制定的農村公路發展目標,指導農村公路規劃的編制。第九條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和上級下達的年度建設規模計劃,統籌考慮財政投入、年度建設重點、養護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區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交通運輸部門備案。
農村公路的命名和編號應當按照省交通運輸廳的規定執行,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在確保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前提下,鼓勵整合舊路資源,充分利用原有道路線形,降低建設成本,節約用地,保護耕地,保護生態環境。
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建設質量。第十壹條新建農村公路應當執行下列建設標準:
(壹)縣道不低於二級公路的技術標準;
(二)鄉道不低於三級公路的技術標準;
(三)村道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其中通往行政村的村道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
農村公路應當按照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采用兩車道。交通量小或道路困難的路段可采用單車道,但應設置錯車道。
對不符合上述建設標準的現有農村公路,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升級改造方案,逐步實施升級改造,改造擴建為符合相應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
受地質、地形、地貌等自然條件限制,不能按上述等級標準修建的農村公路路段,經技術安全論證,可適當降低等級,但應完善相關設施,確保安全。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規劃和相關技術要求,結合地形地貌、村莊布局等條件,合理設計和建設配套設施,鼓勵利用農村公路路側資源建設小型服務區、停車區等服務設施。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確保安全暢通的要求和相關標準規範,同步建設交通安全、排水、生活安全防護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根據交通狀況需要設置照明設施的,應當設置照明設施。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批農村公路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組織農村公路竣工(移交)驗收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