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支局、郵局是辦理郵政業務的分支機構,郵亭是郵政企業的服務點。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通信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級負責、共建共享”的原則,優先發展郵政通信;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配合郵政通信的建設和管理。第五條郵政企業應當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通信服務,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第六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檢查或者扣留處理、運輸、傳遞過程中的郵件。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郵政設施和郵件的安全,並有權制止和檢舉破壞郵政設施、危害郵政通信安全和妨礙郵政通信秩序的行為。第八條郵政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設立郵政代辦所,辦理郵政企業專營的業務。郵政代辦所視為郵政企業的分支機構。第二章郵政通信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第九條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服務半徑標準和建築標準,制定本市郵政支局和郵局的總體布局規劃,並分期實施。第十條新建住宅小區應當將郵政支局和郵政用房列為配套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設置標準由市規劃部門會同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其中,按建築面積計算,5萬平方米左右的住宅小區郵政用房應不低於20平方米,65438+萬平方米左右的住宅小區郵政用房應不低於40平方米。第十壹條郵政支局和郵政營業場所由建設單位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工程成本價與郵政企業結算;由郵政企業自行建設的,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第十二條因建設需要拆遷郵政支局、郵局或者其他郵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的同意,在保證用戶正常、方便用郵和不降低原標準的前提下簽訂拆遷協議,按照先安置、後拆遷重建或者先建設、後拆遷的原則實施拆遷,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三條民用機場、大型列車、長途汽車、港口客運站應當配備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為郵政企業建設郵政裝卸轉運作業場所和郵政車輛配套設施提供便利。
新建民用機場和大型火車、長途汽車、港口客運站,應當由城市規劃部門安排或者預留必要的場所,供郵政企業建設上述設施。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劃組織實施,不得改變用途。
大型賓館、飯店等公共建築應當配備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第十四條郵筒是住宅建築的配套設施,設計單位應當將其納入民用住宅建設設計標準。
住宅建築每個單元的底層應當設置與住戶房間號相適應的信報箱。新建住宅小區也可在建築物集中區域設置信報箱(群)或收發室;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未設置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進行補充。
信報箱(群)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安裝、維護和更換,也可以委托當地郵政企業安裝、維護和更換,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承擔。第十五條郵政企業應當在街、巷等場所設置郵政編碼牌。公安機關應當為單位和居民樓設置統壹的門牌號碼。第十六條郵政企業應當在主要街道和方便群眾的場所設置明碼標價的郵筒(箱)、報刊亭等郵政設施,其服務半徑城鎮不超過0.5公裏,農村不超過1.5公裏。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和支持,並減免相關費用。第三章郵政設施保護和郵政通信社會安全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郵政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加強保護郵政設施的宣傳教育。郵政通信主管部門和郵政企業應當建立郵政設施保護責任制,加強對郵政設施的檢查、維護和管理,確保郵政設施整潔完好。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妨礙郵政正常通信的行為:
(壹)汙損郵筒(箱)、郵亭、郵政編碼牌等郵政通信設施的;
(二)私自開拆郵筒(箱),盜竊郵件,或者在郵筒(箱)內塞入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蝕性的危險品以及其他雜物;
(三)在郵政支局、郵局門前和郵筒(箱)周圍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妨礙用戶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影響郵政車輛通行的;
(四)偽造或者冒用郵政專用標誌、郵政專用標誌服裝和郵政專用產品;
(五)阻礙郵政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者毆打、辱罵、傷害郵政工作人員的;
(六)非法檢查、攔截郵件或者攔截郵政運輸工具;
(七)通過郵政渠道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八)其他妨礙郵政通信正常工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