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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學中有哪些以科學家命名的定理?

科斯定理(科斯定理)

作者羅伯特·庫特,

給從未接觸過科斯定理的學生講授科斯定理的老師,都曾親身感受過科斯定理引起的驚嘆和贊嘆,但科斯本人從未用文字寫出過科斯定理,如果別人試圖用文字寫出科斯定理,很可能是走樣或同義反復。壹個或壹組被稱為科斯定理的命題來源於壹系列案例。科斯像壹個法官壹樣,總是拒絕將他最初論文中的論點大眾化。就像法官的言論壹樣,還有壹種觀點似乎對他論文中的每壹個解釋都有意義。我不想下定論,但我想談談科斯定理的幾種傳統解釋,並用科斯的幾個例子中的壹個來說明。經過20多年的爭論,傳統的解釋似乎已經窮盡了科斯定理的意義。

微觀經濟學的壹個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換往往能最好地利用資源。在這種情況下,資源分配被認為是帕累托有效的。除了資源所有權,法律還規定了許多其他權利,如以某種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權利、不受騷擾的權利、要求事故賠償的權利或履行合同的權利。可以認為科斯總結的關於資源交換的壹些論點適用於關於合法權利交換的各種論點。根據這種觀點,科斯定理認為,從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權利的初次分配是無關緊要的,只要這些權利可以自由交換。換句話說,法律規定的合法權利分配不當,將通過市場的自由交換得到糾正。

這種觀點認為,保證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法律權利自由交換的障礙。模糊性往往損害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正確的估價。此外,法院並不總是願意執行交易合同的法定權利。因此,根據“自由交換理論”,通過明確法定權利和強制執行私人合法的權力交換契約來保證法律的效力。

經濟學家認為,除了交換自由,還必須滿足其他壹些條件,市場才能有效地配置資源。條件之壹是交易成本這個模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從狹義上講,交易成本是指進行壹項交易所需的時間和精力。有時這種成本可能很高,例如,當壹項交易涉及不同地點的幾個參與者時。高交易成本會阻礙市場的運行,否則市場將有效運行。廣義而言,交易成本是指談判和履行協議所需的各種資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談判策略所需的信息成本、談判所花費的時間以及防止談判各方作弊的成本。由於對“交易成本理論”的強調,科斯定理可以認為是說,從效率的角度看,法律權利的初次分配是無關緊要的,只要交換的交易成本為零。

就像物理學中的無摩擦平面壹樣,無成本交易只是邏輯推理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存在。在註意到這壹點後,基於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理論得出的政策結論是,交易成本應該通過法律最大限度地降低,而不是消除。按照這種思路,立法者與其首先追求合法權利的有效分配,不如更傾向於通過促進這種交易來實現效率。有許多法律程序旨在通過鼓勵人們達成涉及交換法律權利的私下協議來避免訴訟。

“交易成本理論”關註的是法律權利交換的壹些障礙,尤其是談判和履行私人協議的成本。當人們給“交易成本理論”下壹個相當謹慎的定義時,私人交易除了交易成本還有其他障礙。根據對完全競爭的不同偏離,規制理論建立了更為精確和細致的分類方法。例如,壟斷者通過提供比競爭數量少的商品來提高商品價格,從而增加利潤。因此,壟斷是市場機制失靈的壹種形式,通常與交易成本相區別。科斯定理強調的就是這種“市場機制失靈論”,所以可以認為是這樣說的:“法律權利的初次分配從效率的角度來看是無關緊要的,只要這些權利能夠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進行交換。”這種觀點認為,確保法律的效率意味著確保法律權利交換的完全競爭的市場。完全競爭的條件包括。必須有很多買家和賣家,沒有外部影響,市場參與者對價格和質量有足夠的信息,沒有交易成本。

科斯提到的壹個著名的歷史例子可以說明這三種觀點。燃燒木柴和煤的火車經常濺出火星,點燃農田。每壹方都可以采取預防措施來減少火災的損失。為了說明這壹點,農民可以停止在鐵路軌道沿線種植和積累作物,鐵路部門可以安裝反火星設施或減少火車數量。

乍壹看,法律似乎控制了各方采取預防措施的動機,所以法律決定了火災造成的損失數量。要知道,禁令是物權法上制止妨害發生的傳統手段。如果農民有權指揮鐵路部門,允許鐵路通車,直到不濺起火星,那麽火星幾乎不會造成任何火害。反過來,如果鐵路部門違規操作,會造成很大的火災損失。根據科斯定理,這些現象會把人引入歧途,因為雖然法律規定了權利的初次分配,但市場決定了最終分配。需要註意的是,如果農民有權禁止鐵路部門的運營,那麽他們可以出售這壹權利。具體來說,鐵路部門向農民支付壹筆錢,以換取不禁止鐵路運營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反過來,如果鐵路部門有權不受懲罰地潑火星,那麽它可以出售這個權利。具體來說,農民可以向鐵路部門支付壹筆錢,以換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少火星泄漏的承諾。

不管最初的權利分配如何,只要這種交易有利可圖,農民和鐵路部門都願意繼續進行權利交換。就像普通商品壹樣,合法的權利交易的收益,在每壹項權利被認為最有價值的壹方獲得之前,是不會喪失的。所以,如果農民有免受火星之苦的權利,而灑火星的權利對鐵路部門來說比有權免受火星之苦的農民更重要,那麽農民把自己的權利賣給鐵路部門對雙方都有利。當權利得到有效分配時,交易的潛在利益就喪失了。因此,當市場正常運轉時,法律權利的均衡分配是有效率的。

科斯定理的這三種解釋對市場發揮正常作用所需的條件有不同的要求。

根據“自由交換理論”,如果法律權利界定明確,交換法律權利的契約可以強制執行,法律權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在上面的例子中,當農民有權禁止妨害行為時,或者當鐵路部門有權灑火星而不受懲罰時,“自由交換論”的條件顯然得到滿足。因此,根據科斯定理的自由交換理論,農民是否有權取締鐵路部門,或者鐵路部門是否有權汙染環境而不受懲罰,從效率的角度來看是無關緊要的。

“交易成本理論”得出的效率結論是不同的。如果有很多農戶,與他們談判和履行協議的成本是很高的,尤其是個別農戶堅持要拿更多的利益。所以初次分配權利的低效率可能會長期存在,雖然有機會達成壹些私下的協議。另壹方面,如果農民很少,與他們談判和履行協議的成本就會很低。科斯定理預言,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權利的均衡分配將是有效率的。

我們來看第三種解釋。根據完全競爭理論,如果法律權利交易市場滿足完全競爭條件,那麽法律權利的均衡分配將是有效率的。在鐵路部門和農民的情況下,只有壹條鐵路,所以市場的特點是壟斷,而不是完全競爭。此外,還有其他不具備完全競爭條件的表現形式。比如農民可能比鐵路部門更了解對火星造成的損害,鐵路部門比農民更了解減少火星的技術。鑒於這些事實,農民與鐵路部門之間的合法權利交換將遠非完全競爭條件下的交換,因此市場未必能夠糾正合法權利初次分配中的低效率。

當然,從收入分配的角度來看,權利的初次分配從來都是決定性的。因為,如果效率要求鐵路部門不受禁令約束,那麽就應該賦予農民放棄這個禁令的權利來進行補償,這樣就會促使鐵路部門購買這個權利。這個交易是鐵路部門的支出,農民的收入。另壹方面,賦予鐵路部門不受懲罰的權利,會使其省去購買這壹權利的費用,剝奪農民出售這壹權利的收入。就像稀有資源壹樣,稀有的立法權也是有價值的。

科斯定理是真理還是謬誤?在經濟學中,壹個證明來源於壹些普遍接受的行為假設。正如我要解釋的,用這三種解釋中的任何壹種來確定科斯定理都會遇到障礙,這說明科斯定理可能是錯誤的,或者只是同義反復。

最脆弱形式的定理宣稱,在完全競爭的情況下,合法權利得到有效分配。當阿羅研究與科斯討論的外部性相似的外部性時,他表明效率條件可以被看作是外部性交換的競爭市場中的壹個均衡條件。但是,正如阿羅等人(Starrett)所指出的,這種形式上的陳述沒有實際價值,因為從本質上來說,各種外部性都具有阻礙競爭市場形成的特性。

為了說明這壹點,我們可以假設汙染行為是完全禁止的,除了政府頒發的可交易汙染許可證的持有者。每壹個拿著這張罰單的汙染者都應該停止汙染,每壹個拿到這張罰單的汙染者都應該用它來加重汙染。顯然,被汙染者持有這種票的社會收益大於其個人收益,所以他們會大量出售這種票。同樣,汙染者獲得這種憑證的社會成本高於其個人成本,因此會大量購買這種憑證。個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異本身就是壹種外部性。所以,試圖通過建立汙染的門票交易市場來消除外部性,只能產生新的外部性。事實上,並不存在科斯所討論的這種外部完全競爭市場,這種市場似乎也不可能通過私人協議自發產生。政府可能有辦法建立壹個虛假的市場,但沒有真正建立市場。

從科斯定理中的完全競爭市場理論到交易成本理論,我們觀察到,當只有少數幾方受到影響時,例如,當相鄰的土地所有者就其中壹方造成的滋擾進行談判時,私下和解可能是有效率的。如果只有幾方參與,那麽合法的權利價格將由他們協商決定,而不是他們成為價格接受者。這違反了完全競爭的假設,但這種談判往往是成功的。根據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理論,影響少數人的外部性會有壹些有效的解決方法。

雖然交易成本理論作為壹種粗略的估算方法是準確的,但並不是很現實。它取決於這樣壹個命題:只有當談判和履行協議的成本為零時,談判才能取得有效的結果。在實踐中,少數人之間的談判有時會以失敗告終,比如工會罷工、劫機者殺害人質、房產中介因無法就價格達成壹致而賠錢並將其告上法庭等等。與溝通成本和協議履行無關的基本障礙在於談判策略的性質。就其定義而言,談判具有協議可以產生利益,但如何分配利益卻沒有共識的特點。自私的談判者在不破壞合作基礎的情況下,盡可能的獲取最大的利益。在經濟術語中,理性的談判者要求每多壹美元,只要不合作的可能性造成的損失小於壹美元。當談判者低估對手的決心時,他們會施加太大的壓力,談判不會達成壹致,這本身就是不穩定的。

基於這種觀點,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理論犯了壹個方向性的錯誤,即過於樂觀地假設只要談判沒有成本就會產生合作。

與之背道而馳的霍布斯定理也犯了壹個方向性錯誤,即過於悲觀地假設利益分配問題只能通過威脅來解決,而不能通過合作來解決。現實是在過於樂觀和過於悲觀之間,因為戰略行為在某些情況下會導致談判失敗,但不是所有情況下都會。

科斯定理的這種解釋挑戰了理論和實證研究,即預測合法權利何時可以通過私人協議有效分配。為了進壹步辯論,我們應該拋開廣義上的“交易成本”和“自由交換”的標簽,代之以對使合法權利談判成功的條件的具體和詳細的描述。幸運的是,近年來出現了壹種更令人滿意和實用的談判理論。根據這壹理論,談判在某些情況下可能由於戰略原因而失敗。但在均衡條件下,沒有人會對失敗的頻率感到驚訝(主要概念是貝葉斯-納什均衡)。

在經濟學中,“實證驗證”是預測與事實的比較。最近有人試圖證明科斯定理,比如確定壹些小團體通過談判達成有效協議的條件。博弈論的壹些新發展,加上相關的實證研究,使人們希望最終對這些條件做出科學的闡述。如果滿足這些條件,就可以通過私人協議來糾正法律權利的低效分配。

科斯定理的意義是什麽?庇古用經濟理論為以下普通法原則辯護:造成某種損害的壹方應該受到責備或被要求賠償損失。根據庇古的論點,習慣法的這壹規則通過將社會成本內部化來促進經濟利益。在某些情況下,他發現習慣法存在各種漏洞,需要補充立法,例如向汙染者征收與汙染的社會成本相等的稅。

科斯的論文被視為對庇古損害分析的攻擊。科斯不同意這樣的結論,即政府行為通常是通過損害法或稅收實現效率所必需的。科斯定理認為,損害所代表的外部性有時,或者可能經常自我修正。在我看來,市場機制失靈有各種形式,不能按照壹個相當謹慎的交易成本概念來概括。因此,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理論應該被看作是壹種謬誤或者是壹種同義反復,實際上外部性是通過擴大交易成本的定義而獲得的。盡管自發和私下解決各種外部問題的障礙比貝科斯定理中提到的更多,但政府在促進私人協議(而不是發布命令)中的作用符合當代經濟學對政府監管作用的理解。

在政府必須采取行動糾正某些損害的情況下,科斯否定了辯方的觀點,即普通法因果關系的概念是確定責任的有用指南。科斯認為,根據習慣法原則,某人造成了某種損害,並不意味著他可以受到有效的懲罰或指控。在科斯看來,效率的問題是由成本和收益的平衡決定的。在這方面,因果關系的作用不是決定性的。科斯認為,因果關系與眾多法院判決相矛盾的法律責任無關,它顯然對法律的現實或理論沒有影響。

不管科斯理論的優缺點如何,他挑戰了普遍接受的金融觀點。在他的論文發表之前,很少有人關註外部性可以通過私人協議解決的可能性。因此,科斯的命題觸及了經濟學壹個重大爭論的核心。此外,科斯論文的發表,也算是這個學科的壹個突破,這個學科後來被稱為“法與經濟學”。在科斯論文發表之前,經濟分析——相對於經濟思想而言——並不適用習慣法,但在法學院校的教學中,習慣法處於法學理論和方法的中心。科斯以法學家的姿態分析了財產法的案例,但用微觀經濟學理論指導了這種分析。他的研究證明,習慣法的經濟分析取得了豐碩的成果。雖然他沒有使用數學這壹工具(20年後,使用這壹工具成為研究這壹學科的特點),但他激勵了壹代學者,他們成為法律和經濟分析的先驅。

參考資料:

節選自:約翰·伊特威爾等人編輯。,1992,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詞典,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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