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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的公示模式

法律主觀性:

第壹,產權變動的公示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是指中國大陸民法中物權變動行為公示的原則。根據大多數國家的規定,不動產權利的變更應當通過登記進行公示;動產物權變動應當通過交付和占有的方式進行公示。法律對公示的效力有不同的規定。德國法系各國法律大多確認公示行為。它是物權變動的必備要件,不履行公示行為就不會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理論上稱之為成立要件原則。法國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公示只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不履行公示的人也具有物權變動的效力;理論上稱之為對抗本質主義。產權公示原則有利於穩定產權關系,保障社會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確認了登記和交付是特定物權變動的必要要件,但這壹原則並沒有在壹部統壹的民法中進行概括。

二、產權變更的四種方式是什麽?

物權變動的四種方式是債權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公示要件主義和物權形式主義。

第三,物權變動的定義

根據民法典的基本原則,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我國民法典有專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實際上是對物權變動的規定。物權變動是物權法中的壹種民事法律效力。與其他民事法律效力壹樣,物權變動也是由壹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引起的。引起物權變動的民事法律事實有兩種。壹種是物權的法律行為,即物權行為,包括雙方的行為和單方的物權行為,也稱物權契約和物權合同;壹類是物權行為以外的法律事實,包括產生、收益、繼承、時效、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先占、查封、國家強制、標的物滅失、混淆等。

四、中國物權變動模式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我國法學理論早就將物權按其客體的物理狀態分為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壹套公示物權變動的主導原則,即動產物權以占有和交付為公示方式產生法律效力,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產生法律效力。但該理論體系未能擺脫原有法律體系中以財產所有權為主線的物權觀念的束縛。隨著我國物權理論的發展進步和立法質量的提高,物權的種類越來越具體,這與以財產所有權為物權主要內容的固有模式相去甚遠。目前,以物權客體的物理狀態為基礎的壹系列物權變動模式的理論已顯得力不從心,不僅未能揭示物權的真實法律特征,而且導致司法實踐中處理物權變動糾紛的認識混亂,有必要予以明確。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物權變動可以分為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不壹定只是物權的變動,還有其他內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15條

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24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25條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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