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及其規則
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成立於1917,是瑞典最重要的常設仲裁機構。由於瑞典的仲裁制度比較完備,政治中立,仲裁院逐漸發展成為東西方經貿糾紛的仲裁中心。
雖然仲裁院是斯德哥爾摩商會的機構之壹,但它具有獨立的地位和組織。仲裁庭應設立壹個三人委員會。成員由商會執行委員會任命,任期三年。該委員會的主席是壹位有解決工商糾紛經驗的法官。另外兩個成員中,壹個是執業律師,壹個是在商界享有信任的人。當主席或委員委托其代理人工作時,代理人具有與主席或委員同樣的權力。兩名委員會成員應構成法定人數。如果投票未達到半數以上,主席有權決定。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不需要提交商會審查。仲裁法院也有壹個秘書處。現將仲裁院現行仲裁規則的主要規定和瑞典仲裁的特點簡要介紹如下:
(壹)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法院沒有替代的仲裁員名單。對仲裁員的國籍沒有限制,雙方可以指定任何國家的公民擔任仲裁員。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自行確定仲裁員人數,單數或雙數。當事人未約定仲裁員人數的,仲裁庭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瑞典仲裁的特點之壹是仲裁庭有權決定獨任仲裁員和首席仲裁員。
(B)法律的適用
除了兩個主權國家之間的仲裁,瑞典所有仲裁的程序都受瑞典仲裁法管轄。《商會規則》沒有對法律適用作出規定。仲裁庭原則上應根據雙方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作出實體裁決。如果當事人沒有指定適用的法律,或者指定的法律與具體交易關系沒有實質聯系,從而避免了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強制性規定,則根據瑞典沖突法的有關規定,適用與爭議的實質和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三)強制取證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仲裁員不能通過罰款等強制手段獲取證據。然而,如果壹方希望在法庭上聽取基於宣誓的證詞或希望有人提供文件作為證據,它可以向地區法院提出申請。如果仲裁員認定這壹程序確有必要,法院會做出強制取證的決議。
(4)仲裁裁決
裁決通常在仲裁員被任命後壹年內做出。在實際解決糾紛時,由多數人投票決定。當票數相等時,仲裁庭主席不得投決定票。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表決規則,例如,規定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仲裁庭庭長可以投決定票。壹般認為,仲裁庭庭長在對裁決中陳述的程序性問題或理由進行表決時,可以投決定票。裁決應由仲裁員書面簽署。仲裁員即使不同意裁決的結論,也應在裁決書上簽字,但他有權表示不同意,無論是否附有理由。裁決通常附有不同的意見。如果多數仲裁員在裁決書上簽名,有壹名仲裁員未簽名,只要在裁決書中註明未簽名的仲裁員參加了投票,該裁決也有效。此外,相關規則還建議仲裁員在裁決書中寫明作出裁決的時間和地點。原則上,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不能就案情提出上訴。如果仲裁裁決的程序有重大錯誤,法院可以宣布裁決無效。
二。美國仲裁協會及其仲裁規則
美國仲裁協會(以下簡稱仲裁協會)成立於1926,總部設在紐約,在美國其他24個主要城市設有分會。仲裁協會是獨立的、非營利性的非政府組織。其宗旨是:開展仲裁研究,改進仲裁技術和程序,進壹步發展仲裁科學;提供仲裁設施。仲裁協會由董事會領導,雇用約430名全職工作人員,並保留壹份仲裁員名冊。名冊列出了居住在美國各地的6萬多名經濟、貿易和其他各界人士。他們的專業知識和聲譽已經過仲裁協會的事先審查。
仲裁協會現行的仲裁規則是1977修訂的《美國仲裁協會商事仲裁規則》。其主要條款和美國仲裁的特點簡要介紹如下:
(壹)仲裁庭的組成
雙方約定指定仲裁員或者約定指定仲裁員的某種方式的,仲裁協會按照。對仲裁員的國籍沒有限制。如果雙方當事人中有壹方不是美國人,獨任仲裁員或仲裁庭庭長應為與雙方當事人國籍不同的人。當事人未約定仲裁員人數的,仲裁協會壹般會指定壹名獨任仲裁員。但是,如果仲裁協會認為案件重大或復雜,它將任命更多的仲裁員。當當事人要求仲裁協會指定仲裁員時,仲裁協會將從其仲裁員名冊中選擇。在作出指定之前,仲裁協會應與雙方協商,以使指定的仲裁員為雙方所接受。當事人未能就仲裁員的選定達成壹致的,仲裁協會應當提出仲裁員名單壹式兩份,分別發送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在七天內將未入選的仲裁員從名單中劃掉,對余下的仲裁員進行編號,註明入選順序,然後送回仲裁協會。仲裁協會應參照雙方指定的順序代表其指定仲裁員。
如果雙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發回仲裁員名單,則應視為雙方同意指定名單中所列的所有仲裁員。
(B)法律的適用
關於程序法的適用,仲裁員壹般承認必須遵守仲裁地規範仲裁程序的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同時也要遵守上述法律的非強制性規定,但後者僅限於補充而非抵觸當事人的合同規定。關於實體失敗的適用,《仲裁規則》沒有規定仲裁員必須依法作出裁決。如果仲裁協議或有關規則要求依法解決爭議,仲裁將適用當事人指定的法律或根據有關規則選擇的法律。如果仲裁協議和有關規則沒有規定選擇法律,仲裁員將適用他認為適當的實體法。在當事人的合同只規定仲裁地而沒有規定適用的實體法的情況下,壹些仲裁員會推斷當事人希望適用仲裁地的實體法,而另壹些仲裁員會根據仲裁地法律選擇的通常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選擇實體法。
(三)對仲裁庭管轄權的異議
美國法院可以接受當事人對仲裁庭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但只能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仲裁庭對其管轄權的臨時裁決,在仲裁程序進行期間,法院不予審查。
(4)仲裁裁決
如果仲裁庭由壹名以上的仲裁員組成,裁決應以多數票作出,除非當事人另有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裁決應在開庭後30天內作出。如果雙方放棄口頭聽證的權利,裁決應在雙方向仲裁員提交最後陳述和證據後30天內做出。《仲裁規則》不要求裁決必須說明其所依據的理由。在實踐中,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裁決只陳述結論。裁決書應由壹名仲裁員書寫並簽名,在由壹名以上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中,裁決書應由多數仲裁員簽名。在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中,處於少數地位的仲裁員不能拒絕在裁決書上簽名以妨礙裁決的作出。
商事仲裁在美國被視為封閉式程序,除了壹些海事裁決外,裁決通常不會公布。仲裁協會有為商事仲裁當事人保密的傳統。除非得到當事人授權,否則不得公布裁決書或裁決書的內容。美國《聯邦仲裁法》允許當事人在仲裁裁決後壹年內向當地法院申請確認裁決的決議。法院確認,裁決的決議與法律訴訟的判決具有同等效力。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在仲裁裁決後三個月內,基於包括以賄賂、欺詐或不正當手段作出裁決在內的理由,請求當地法院作出撤銷裁決的決議;仲裁員顯失公正的;缺乏適當的仲裁程序。
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其仲裁規則。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前身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促會)設立的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和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30多年來,仲裁委員會實事求是、公正合理地解決了多起國際經貿糾紛,有效維護了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國內外的公信力。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秘書長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仲裁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從在國際經濟貿易、科學技術、法律等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根據仲裁業務發展的需要,仲裁委員會可以在中國其他地方設立分會。目前已在深圳、上海設立分公司。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現行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於1994年3月通過,並於17年6月生效。主要仲裁程序簡述如下:
(壹)仲裁申請、答辯和反請求
申訴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和有關證明文件;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壹名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壹名仲裁員;預付仲裁費。仲裁委員會秘書處收到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後,認為申請書
請辦妥手續,將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連同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壹起寄給被告。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20天內從仲裁員名單中指定壹名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壹名仲裁員,並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45天內將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文件提交仲裁委員會秘書處。
被告如有反請求,最遲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秘書處;在其書面反請求書中,寫明具體的反請求、反請求的事由、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並附相關證據材料;預付仲裁費。
(二)仲裁庭的組成
雙方當事人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名冊中的壹名仲裁員後,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立即指定仲裁員名冊中的第三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被告沒有指定或者沒有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仲裁委員會主任應當為被告指定仲裁員。
雙方當事人可以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壹名仲裁員作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獨立審理案件。當事人約定由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但被申請人在收到仲裁申請後20天內未就獨任仲裁員達成協議或者未約定由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當壹個仲裁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訴人和/或被告時,投訴人和/或被告應分別協商並指定壹名仲裁員。如果在最後壹名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後20天內,投訴人未指定和/或被申請人未指定仲裁員,應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被指定的仲裁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向仲裁委員會披露,並要求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仲裁員回避。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3)審判
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但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只憑書面文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庭首次開庭的日期由仲裁委員會秘書處與仲裁庭協商後決定,並在開庭前30天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但應當在開庭前12天向秘書處提出書面請求。是否延長時間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審理;經協會主席批準,審判也可以在其他地方進行。仲裁庭應不公開審理此案。如果雙方都要求公開審理,仲裁庭將作出決定。
(4)仲裁裁決
仲裁庭應當在組成後九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由三人組成的仲裁庭的裁決,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決定,少數人的意見可以記錄在案並附具。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在裁決書上簽名,也可以不簽名。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應當根據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寫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但根據雙方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的裁決除外。裁決書由仲裁庭全體或者多數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裁決日期和地點由烈士家屬指定。仲裁庭認為必要或者當事人提議,經仲裁庭同意,可以在仲裁過程中隨時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任何壹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得請求其他機構變更仲裁裁決。
當事人應當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裁決;裁決書未規定期限的,應當立即履行。如壹方不履行,另壹方可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受理,或根據1958《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