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正是這壹原則的體現。這壹原則要求物權的種類、各種物權的內容和效力、設定方式等都應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應由當事人任意設定。
2.公開和公眾信任原則。
公示是指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必須公開透明。公示原則要求將物權設立和轉讓的事實以壹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使他人知曉物權的變動,有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示方式為向特定國家機關登記。
3、平等保護產權原則。
“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這是立法理念的進步,也是民法,是憲法規定的公民財產權的有力確認。“私人”是與國家、集體和其他權利人並列的。
4.在公共利益和財產權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
權利的行使是有邊界的,不能逾越,否則必然會侵犯他人的權利,造成侵權責任。物權的取得和行使不過是例外。這裏的“他人”包括作為壹個整體社會的個人和人群,稱之為公眾。需要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以及其他個人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因此,我國物權法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5.壹物壹權原則。
壹個事物是指壹個完整獨立的事物,而不是它的壹部分。壹個權利就是這個東西上只能有壹個所有權,也就是壹個東西不能有兩個所有者。
6.特別法優先原則
為了協調和統壹《物權法》與其他有關物權的法律對同壹事項的規定,我國《物權法》遵循“特別法優先”的原則,規定“有關法律對物權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我國物權法並不是調整物權關系的唯壹法律依據。
二、取得產權的原因
1.法律行為。這是最常見的取得物權的原因,如買賣、互惠、贈與、遺贈,通過財產所有權人和他人的設定行為為他人設定抵押、質押等物權。
2、由於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的財產權,主要包括:
(1)因取得時效取得的物權;
(二)因公共征收或者沒收而取得財產權的;
(三)因拾得遺失物或者發現埋藏物而取得所有權的;
(四)因附著/混合或者加工取得財產權的;
(五)通過繼承取得物權;
(六)因法律規定取得財產權利;
(七)孳息所有權的取得。
三、物權法基本原則的法律基礎
財產法
第三條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和私人的財產權利受到同等保護。
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物權公示原則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第七條產權的取得和行使遵循法律和尊重社會公德的原則。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物權法定原則、公示原則、公信原則、物權平等保護原則、壹物壹權原則、公共利益與物權適當平衡原則。以上是給大家帶來壹些物權法基本原則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