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定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物權立法的壹項基本原則。我國物權法沿襲了各國物權法的實踐,確立了物權法定原則,在我國民事立法中具有重大進步和意義。然而,物權法中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並沒有提高其剛性。壹、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與正當性(壹)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物權法定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物權類型合法。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即“只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物權順序確定其關系”。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物權的種類,就不能解釋為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而只能解釋為法律禁止當事人設定這種物權,例如設定不轉移占有的動產質押;認為租賃權是用益物權的約定,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法律對物權類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2.物權的內容是法定的。當事人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變更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限制所有權人處分其所有物的權利,即取消所有權的處分權。既然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其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那麽無論是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的設定,都不可能對財產所有權人的處分權設定永久的期限,否則所有權就形同虛設。3.物權的效力是法定的。物權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力,是法律行為在物權法中發生效力的保障力。物權是絕對權,是對世界的權利,具有對抗普通人的效力,關系到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影響物權的流通和交易安全。因此,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物權的排他性、優先性和追索權,不得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變更。比如,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雙方通過協議設定了沒有優先權的抵押,本協議無效。4.物權公示方式合法。關於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國際上壹般規定如下:動產公示原則為交付(占有),登記為例外;不動產通過登記進行公示。法律明確規定了物權變動時的公示方式。除非通過法律手段公示,物權發生變更或無效,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未經公示,當事人不得協商轉讓所有權。(二)制定物權法定原則的必要性1。物權制度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如果允許隨意創設物權,那麽隨意創設物權的人必然會對他人享有的所有權產生各種限制或負擔,這對保護物權人的利益十分不利。物權的產生主要來源於土地所有權。我國土地資源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這是我國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如果廢除了法定財產權原則,整個土地制度的基礎就不存在了,就會導致制度的崩潰。2.契約自由是市場經濟的要求。為保護契約自由,防止強制法對私人交易秩序的幹預,有必要事先確定交易物權的內容。在不采用法定物權的情況下,為了防止隨意創設幾個不相容的物權,必然要對契約進行外部控制,這只能導致契約自由被否定的結果。因此,只有堅持物權法定原則,才能實現契約自由。3.為物權公示制度奠定基礎。物權不同於債權,物權是絕對權,也是相對權,債權只是相對權。物權不壹樣。它是特定事物屬於特定主體的權利。除了權利人,其他人都是義務人,都有義務不侵犯這種物權。因此,作為壹項財產權,有必要對其進行公示。只有物權公示,讓所有人都知道權利的內容,才能要求他人不侵犯權利。4.降低交易成本,保證交易的安全性和速度。在市場交易的談判中,談判者權利明確,合作的可能性越大,談判者權利模糊,合作的可能性越小。對各方權利的明確界定,可以讓談判者知道自己在法律中的地位和風險。因此,確定了壹個清晰而簡單的所有權規則。二、物權法定原則的歷史分析及立法建議(壹)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缺陷。物權與債權的區分支持了民法體系的建立,有助於理解權利的性質,為物權法定原則奠定了基礎。但這種二元劃分理論上完全是人為的,任何人為的劃分理論上都不是GAI,所以理論上不可能完全區分所有的產權,中間不可避免地存在壹個模糊地帶。由此,在理論和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區分物權和債權的理論受到了挑戰。(2)物權法定原則的歷史局限性。就物權法定原則而言,無論當時的立法多麽先進,其規定的類型和內容總會不適應社會的需要。法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失去了靈活性,抑制了市場交易和博弈過程中自發產生的新權利和新權利,抑制了公民社會對權利的創新功能,將權利的來源更多地視為立法的創造而非公民社會的自發運動。因此,嚴格堅持物權法定原則必然導致其剛性結局,剛性也是物權法定原則的局限性。(三)關於物權法定原則的立法建議鑒於物權法定原則的剛性,許多國家和地區都進行了立法修改,以彌補物權法定原則的不足。《德國民法典》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物權法定原則,但在理論和判例上實際承認物權法定原則是不爭的事實。在日本法中,物權法定化的突破主要圍繞習慣法中的物權展開。臺灣省起初也堅持嚴格的物權法定原則,在動產抵押問題上經歷了艱難的爭論,包括動產抵押、特殊動產抵押和動產讓與擔保。對於社會發展中的新型權利,可以通過及時的立法確認來緩解物權法律制度的僵化。對於民事主體在實踐中依據債權創設的事實上的“物權”,應及時進行物權立法,去除其債權形式,還原其真實性質,使經濟關系的本質要求與法律規定相統壹。法律行為設定的“物權”在社會上更加普遍後,當其形成習慣時,只要有適當的公示方式,就應認定為物權。然而,法律是穩定的。如果物權的認定依賴於立法,將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與之脫節,也不能及時調整新的物權形式,更不能很好地解決糾紛,容易導致社會混亂。同時,也可能導致法律的改變,影響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和行為預期的形成。所以,不能完全依賴立法對物權的確認。三。中國物權法中的物權法定原則(壹)中國物權法物權法定原則的立法實踐。作為我國的民事基本法,1986頒布的《民法通則》在第五章“民事權利”中規定了債權,但沒有使用“物權”壹詞,而是規定了“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物權”。《民法通則》頒布後的法律和各種民事法規仍然沿襲《民法通則》的做法,沒有明確提出物權的概念。雖然民事立法沒有明確規定物權法定原則,但我國民法理論仍然接受和認可物權法定原則和理論。但是,“由於缺乏實在法的支持,該理論並沒有明確規定該理論的法律淵源和效力,司法機關也沒有以解釋或判例的形式確立這壹規則。由於理論缺乏實在法的統壹性,民法理論中對物權法定主義的理解並不壹致。”我國物權法立法的發起、制定和頒布,使“物權”這壹稱謂為許多人所熟悉,物權觀念深入人心,物權法定原則最終得到物權法的確認。然而,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雖然大多數學者都贊成在《物權法》中規定物權法定原則,但仍存在諸多爭議,各部《物權法》草案設計的物權法定原則差異較大。2007年3月16日,物權法終於出臺。《物權法》中也明確規定了物權法定原則。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不管這壹原則是如何規定的,其歷史意義在於,物權法定原則最終在我國民事立法中得以確立。(二)我國物權法堅持物權法定原則的法理基礎作為現代物權法體系中的重要基本原則之壹,它在各國物權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發揮著重要作用。雖然物權法定原則隨著時代的發展表現出壹定程度的剛性,但各國立法和民法理論並沒有完全否定物權法定原則,而是對其進行適當的修正以彌補其缺陷,使其符合社會發展變化提出的新要求。物權法定原則要求民事主體依法設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不能憑借自己的自由意誌任意創設法定物權以外的物權種類。只有堅持物權法定原則,才能根據我國的歷史文化傳統,結合我國的政治經濟條件,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物權法律制度。如果否認物權法定原則,就在壹定程度上放棄了整個物權法體系。當然,鑒於物權法定原則的剛性,考慮到隨著社會的發展,新的物權類型和內容不斷湧現,舊的物權類型和內容也可能消亡,法律不可能不斷變化。因此,在堅持物權法定原則的同時,必須輔之以合理的制度設計和原則構建,並預留壹定的彈性空間,為未來新型物權的產生敞開大門。綜上所述,我國有必要堅持物權法定原則。我們不能因為它有壹定的缺陷和不足,就抹殺它的偉大歷史功績。我國《物權法》關於物權法定原則恰好證明了這壹點。在肯定《物權法》規定的物權法定原則積極意義的基礎上,也要客觀評判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而不是僅僅高度關註其規定的缺失。這無異於盲目自大,也不利於立法的發展和法制的完善。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物權法定原則的不足和缺陷可以通過緩和、弱化的方式加以克服,使新的物權或物權的壹些新內容也可以納入現有的物權體系,物權法定原則在新時期必將產生更加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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