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物權法的指引: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責任

物權法的指引: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履行國有財產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流失;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法規,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說明這壹條是關於國有物業管理的法律責任。

加強國有財產保護,有效防止國有財產流失,是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內容。從國有財產流失的主要情況來看,應該加強對國有財產的保護,有效防止國有財產流失。壹方面,要加強國有財產的管理和監督;另壹方面,要明確規定國有財產流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國有財產的管理和監督,以及國有財產流失的法律責任,在《公司法》、《刑法》等法律,以及國有財產監管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都有規定。《物權法》著眼於從調整範圍上加強對國有財產的保護,有效防止國有財產流失,並作出了與國有財產監管法律相銜接的規定。因此,該條第壹款規定了履行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效履行職責,第二款規定了現實中國有資產流失的突出問題。

(壹)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

根據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二中全會關於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設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機構的精神,經十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批準,成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地方政府也成立了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對授權監管的國有資本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督促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上述要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除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主要職責有:(1)指導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與重組;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2)代表國家向壹些大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三)通過法定程序任免和考核企業負責人,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約束制度。(四)通過統計、審計監督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五)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依法指導和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還有三點需要註意:第壹,履行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機構不僅僅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局),還包括其他機構,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水利部門、外匯管理部門、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以及國家機關和國家主辦的事業單位設立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都具有壹定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職責。二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第三,本文強調了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如果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還將依法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

據了解,國有財產流失主要發生在國有企業改制、合並分立和關聯交易過程中。

國有企業改制是指通過重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合資、國有產權轉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以產權為核心的現代企業制度。如今,國有企業的公司化改革已經基本完成。除部分具有政府職能性質或占有壟斷資源的事業單位仍保留國有獨資產權結構外,大多數國有企業已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建立了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為主要標誌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必須依法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信息披露。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應當采用拍賣、招標等競價轉讓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國有企業分立是指將壹個國有企業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的企業法人。因分立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應當申請工商登記。國有企業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法人合並為壹個企業法人或新的企業法人。因合並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並新設立的企業應當申請工商登記。企業法人分立、合並時,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本文中的關聯方交易是指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根據財政部1997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交易的披露》,壹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 *控制另壹方或對另壹方施加重大影響的,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受同壹方控制,也視為關聯方。這裏的控制權是指決定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相應地從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利。所謂重大影響,是指參與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方式主要包括:向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派出代表,參與決策過程,以及相互交流管理人員。上述關聯方之間任何資源或義務的轉移,無論是否收取價款,均視為關聯交易。因為關聯方可以利用行政權力撮合交易,有可能在非競爭條件下交易的價格和方式不公平,侵害股東或部分股東的權益。

在上述國企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常見情況有:(1)低價轉讓。有的不按規定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或者降低評估價格。有的不把國家劃撥的土地算作國有股份;有的不評估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有的無償轉讓國有資產或低價出售給非國有單位或個人;有的在經營活動中高價進入,低價離開。(二)違反財務制度,合謀侵吞國有資產的。有的把應收賬款做成壞賬,有的設立“小金庫”或者成立“寄生公司”,以後再提取挪用。(3)擅自擔保。有些人根本不認真調查擔保人的信用狀況,在沒有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情況下,擅自向非國有單位或個人擔保,造成國有財產損失。另外還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通過管理層持股非法獲利;(2)低估企業財產,彌補企業債務,以減少持股所需資金;有的沒有實際投資,以被收購企業的財產作為其融資擔保;(三)侵占、挪用國有財產的;虛假破產,逃避債務;(4)通過分立、重組等方式將債務留在原企業,使原企業成為空殼企業,侵犯銀行國有財產;(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玩忽職守,致使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等。

該條第二款針對上述現實中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主要情形,規定上述違反國有財產管理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和紀律處分等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對企業國有資產流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

  • 上一篇:烏克蘭概況
  • 下一篇:八年級政治下冊1-5課知識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