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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多少種遺囑形式?例如,幾份遺囑的效力是什麽?

遺囑有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遺囑人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的,可以要求公證處派公證員到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公證。值得註意的是,如果遺囑人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到原公證處辦理。

2.自擬遺囑。

自擬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註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擬遺囑在沒有證人在場的情況下也具有法律效力。

3.寫遺囑。

代理書寫的遺囑是指因立遺囑人不會書寫而由他人書寫的遺囑。我國《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委托代理人寫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記錄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立遺囑人以錄音形式所立的遺囑。為防止記錄的遺囑被篡改或者記錄虛假遺囑,“以記錄形式成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見證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錄音的。記錄在案的遺囑制作後,應當當場蓋章,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由於口頭遺囑容易被篡改和偽造,且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無法查證,民法典對口頭遺囑作出了上述限制性規定。

如何確定幾份遺囑的效力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壹個遺囑人有幾份內容不同的遺囑的情況。這時,每份遺囑的效力應視情況而定:

(壹)審查每份遺囑的合法性,看其是否全部或部分無效。所有遺囑無效或者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繼承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只有壹份遺囑有效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有其他遺產的,其他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非繼承或遺贈的遺產屬於國家;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2)有兩個以上有效遺囑,且遺囑內容不相互矛盾的,各遺囑分別發生效力,遺囑執行人按照各遺囑內容執行。

(三)兩個以上有效遺囑內容相互矛盾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遺囑人有兩個以上自擬、代理、錄音或口頭遺囑,或者有兩個以上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個遺囑為準。

2.如果公證遺囑與壹般遺囑有沖突,以公證遺囑為準。

(4)如果有幾份內容相互矛盾的遺囑,如果沒有經過公證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沒有註明遺囑訂立的年、月、日,無法確定時間順序的,這些遺囑全部無效,繼承按法定繼承辦理。

如何確定修改後遺囑的效力?

遺囑的撤銷或變更主要有兩種形式:壹是明示撤銷或變更;壹是推定的撤銷或變更。前者基於被繼承人明確的意誌而被撤銷或變更,後者基於被繼承人的行為而被撤銷或變更。這實際上是壹種法律上的虛構或推定。

遺囑的明示撤銷或變更必須按照《民法典》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比如,用自擬遺囑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以外的遺囑時,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委托代理人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以外的遺囑時,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撤銷或者變更不發生效力。

關於遺囑撤銷或者變更的推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違背遺囑意思表示,在繼承開始前,遺囑處分的財產滅失、部分滅失或者所有權發生轉移或者部分轉移的,該遺囑視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

《民法典》規定“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這意味著之前的遺囑已經被撤銷或變更。當然,最後壹份遺囑必須是合法遺囑,才能變更或撤銷前壹份遺囑的法律效力。如果最後壹份遺囑不合法,就要具體分析之前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按照最後壹份公證遺囑處理遺產;沒有公證遺囑的,按照最後壹份有效遺囑處理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壹百三十四條自擬遺囑應當由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五條委托代理人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應當代表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書寫,並由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六條印刷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

第壹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壹百四十壹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壹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

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第壹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壹百四十四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的請求,撤銷其受有義務繼承部分遺產的權利。

第壹百六十條沒有繼承也沒有遺贈的遺產,屬於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第壹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妨礙遺贈人依法清償稅款和債務。

第壹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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