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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部門)是市人民政府實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規劃、城建、房產、公用事業、民政、工商、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第四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應當堅持執法與教育、引導、服務相結合,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開的原則。第五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宣傳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執法,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社會和有關國家機關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市城管執法部門及其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保障機制,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二章執法職責第七條市城管執法部門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壹)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公用事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城市客運(含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八)對民事殯葬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搭建喪棚、在室外設置靈堂、播放高音樂曲或者播放哀樂、拋撒紙錢、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九)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占道經營無照商販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人口密集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建築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和加工業噪聲汙染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壹)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機動車亂停亂放占用人行道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第八條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決定,市城管執法部門新確定和調整的行政處罰職責,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第九條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原行政機關不得再次行使。再次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因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而改變或者放棄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第三章執法規範第十條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第十壹條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糾正和查處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十二條市城管執法部門查處違法案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適用壹般程序處罰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罰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經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第十三條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在法定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第十四條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選擇合法方式,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違法行為情節明顯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性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第十五條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作出涉及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和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作出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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