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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農村私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2002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村私有房屋租賃管理,加強公共安全,維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杭州市區範圍內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私有房屋租賃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私有房屋租賃(以下簡稱私有房屋租賃),是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私有房屋的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房屋使用權出租給承租人居住、生產、經營、倉儲等的行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第三條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農村私有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租賃主管部門)。

各區房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村私房出租管理工作。

杭州市公安局是農村私房出租的公安主管機關,各區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私房出租的治安管理工作。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是農村私房出租的主管稅務機關,各區地方稅務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私房出租的稅收征管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房屋租賃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農村私有房屋租賃管理。第四條出租的私有房屋必須權屬清晰,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結構牢固,能夠正常使用;

(二)建築物、消防設施、出入口、通道等。,應當遵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

(三)與生產、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車站保持安全距離;

(四)符合國家關於私房出租管理的其他規定。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違法建築和臨時建築;

(二)權屬不清或者有權屬爭議的;

(三)已被批準為國家建設征用的;

(四)產權人出租房屋後未達到規定自住面積的;

(五)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六)* *有房未征得* * * *同意;

(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六條出租私有房屋時,出租人必須留足自住部分,自住部分不得低於人均使用面積25平方米。

出租人向非本市常住人口(以下簡稱外地人)出租的房屋,不得超過出租人允許的租賃房屋總使用面積的50%。第七條租賃房屋的使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嚴禁承租人將租賃場地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嚴禁在租賃場地內開設診所或行醫。

嚴禁在租賃場地內從事制造假冒偽劣商品、賭博、賣淫、銷贓、窩藏贓物、吸毒、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工廠、作坊、商店、廢品收購站等。不得在租賃場所內開啟。第八條租賃房屋,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和設施;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和交付方式;

(6)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協議;

(八)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九)租賃糾紛的處理;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第九條私人出租實行《房屋租賃證》和《治安許可證》制度。

出租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應持下列證件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批準:

(壹)私有房屋租賃申請書;

(2)有效的房屋產權證;

(三)租賃雙方的身份證明;(4)租賃合同。

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管理人出租其私有房屋的,房屋管理人必須提交前款所列文件,以及房屋所有人的委托證明。第十條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同意的,出租人應當向私房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治安許可證。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符合治安條件的,由公安機關與出租人簽訂治安責任書,核發治安許可證。出租人憑治安許可證到房屋租賃主管部門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

出租人憑租賃合同、治安許可證和房屋租賃許可證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第十壹條私人出租人應當按照稅法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納稅。私有房屋出租人應按規定向出租主管部門繳納租賃管理費。

私有房屋出租人應當根據出租私有房屋治安責任書向公安機關繳納治安責任保證金。安全責任保證金按出租面積每平方米10元計算,但最高不超過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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