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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立大學法學研究生需要幾年?

臺灣省立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班

99.03.24修改第3條和第11條。

99.06.23第11條至第15條在98學年度下半學期第1次臨時系務會議上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適用範圍

臺灣省立大學法學院碩士班(以下簡稱系碩士班)學生課程、教授聘任、學位考試及外語能力要求,除學校另有規定外,均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二章課程

第二條最低學分要求

本系碩士班學生的最低必修課分為24學分。但非U字頭的本科學分、第二外國文學學分、外國文學與法學名著選讀學分和碩士論文不計入畢業學分。

第三條信用研究限制

本系碩士班學生第壹學年每學期至少修四學分。

本系碩士班學生在本組學習不少於12學分,在其他組學習不少於8學分。畢業需要的24個學分,包括本組至少12個學分,其他組至少8個學分,由系裏自行確定。

如對學分組有疑問,由指導老師決定。

第四條校外學分學習

本系碩士班學生修讀法學院以外課程之總學分不得超過六學分。但如果與論文有關,並經導師同意,可以破例錄取八個學分。

第三章指導教授

第五條教授指導請求

本系碩士生請各自組的教授擔任導師,論文題目應為導師的專業或其在相關領域的專業。

本系碩士生如邀請本系以外的教授擔任導師,應說明理由,並征得導師和學院常務會議同意。論文選題確定後,應提交院常務會,學位考試的口試成員中至少有壹人應為原組教授。

每學年,每名教師指導的本系碩士班學生人數以5人為限。但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超支,應先經院常務會議批準。

第六條對兼職教授的要求

本系碩士生邀請兼職教師擔任指導教授的,還應邀請本系專任教師進行指導;未邀請專任教師擔任導師的,應提交申請表,說明理由,經院常務會議通過。

本條適用於1994年6月116日前未向我系正式申報選擇導師的我系碩士研究生。

第七條咨詢教授的期限。

本系碩士生最遲應於第二學年第壹學期結束前申報導師及論文題目。

違反前項規定者,自申報教授指導之日起滿壹年後,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這壹條適用於從96學年開始入學的學生。

第四章學位考試

第八條論文寫作

本系碩士研究生考試要交卷。學位考試前要舉行論文研討會。

本系碩士班學生欲以英文或其他語言撰寫論文,應經課程委員會審查同意,並提交中文摘要。

第九條論文發表

本系碩士生在申請學位考試時,還應提交法學院各中心、研究中心或其他單位公開舉辦的學術研討會,或證明至少有壹篇論文在具有評審機制的期刊上發表的文件。

碩士專業學位點學生在校外單位公開舉辦的學術研討會上發表的論文,經院長或指導教授同意,也可以算。

本文適用於94學年度起入學的碩士班研究生。

第十條學位考試委員會成員

碩士學位考試應邀請三至五名考官,導師應在口試前兩周提出考官名單。

第五章外語認證和學分學習要求

第十壹條外語認證

從1994學年開始就讀本系碩士班的學生,畢業前應提交本條規定的外語能力證明文件之壹。這門外語的最低標準如下:

托福成績為托福90分)IBT托福或CBT托福250分,或紙筆考試600分,國際英語語言考試(雅思)6.5分,初級德語能力測試證書(ZD),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日語能力測試N2以上,法語鑒定文憑(DELF-DALF)中級b 65438+。

前項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日本語能力測驗N2以上之規定,適用於自壹九九九年七月起參加日本語能力測驗之學生。

第十二條學習外語學分的要求

本系碩士班學生畢業前,除提交前條所述的外語水平證書外,還應選修本系開設的壹學年的英、美、德、法或日法律經典選讀等課程,每學期成績為70分。但選擇英美法律經典的讀者僅限於出示托福成績或雅思成績,並符合前條標準的人。

在本科階段參加過本系開設的英、美、德、法或日法律經典選修課,每學期成績達到70分者,可按其參加的學期數給予學分,但學分最多以兩個學期為限。

第十三條外語學分和證書

本系碩士專業學位課程學生,修讀德語或日語法律經典四學期,畢業前成績達到70分者,視為取得外語畢業證書,符合外語學分學習要求。

符合前款規定的,不適用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外國學生外語能力要求的除外條款

前兩項規定不適用於本系碩士班外國正式生。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研究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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