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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壹篇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論文,大約1000字。

論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締約過程中,由於壹方當事人的原因

過錯,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賠償責任。縱觀合同立法對合同責任、違約責任的規定

當然,它是合同法中的主要責任形式,但締約過失責任更為重要

它具有現實意義和討論價值,因為前者可以由合同當事人約定。

解決,而後者不是,必須通過國家立法來確認;還有,關聯

合同過失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補充,是合同責任完整性的標誌。

壹、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和發展

德國法學家耶林最早系統地闡述了締約過失責任理論。

1861年,他在自己主編的《葉林法學年鑒》第四卷上發表了《結社》。

合同過失、合同無效和合同不完整時的損害賠償”

本文分析了締約過失責任問題,指出“法律不僅保護

現有的合同關系和正在進行的合同關系也包括在內。

否則,合同交易將被暴露且不受保護,合同的壹方將不會

避免成為另壹方疏忽或不註意的受害者...因此,有關各方要對自己負責

因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的,認為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當

信托損害賠償。“葉林創立的締約過失理論可以這樣說

它是合同法理論發展中的壹個創舉,是現實生活中的合同之因。

瑕疵自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相應責任。

它為使承包責任制更加完備提供了理論基礎,使之可以作為合同使用

人們提供更普遍的保護。正是基於這壹點,各國才建立了這壹理論。

法律的重要影響。此後,德國、意大利、日本、希臘和其他國家的人民

《法典》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我國民法中的締約過失責任

第壹次出現在《涉外經濟合同法》中。本法第11條規定“當事人。

壹方應對合同無效負責,並對另壹方因合同無效而遭受的損失負責。

承擔賠償責任。”於是制定了《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

“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而取得。

該財產應歸還給遭受損失的壹方。有過錯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

由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文章表明,我國承認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的締約過失責任,但

沒有規定合同不成立時和合同成立時的締約過失責任,應該說

還不完整。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1999頒布的統壹合同法在第42條中頒布,

第43條和第58條進壹步完善了締約過失責任,適用於合同不成立的情況。

補充了締約過失責任,但合同是在合同成立的條件下訂立的

還沒有涉及到責任的喪失。筆者認為,在很多情況下,雖然合同已經訂立,

在這個過程中,壹方有締約過失的問題,但另壹方可能會著急

需要合同履行的結果而不主張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還是應該

賦予當事人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權利,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我們的國家

合同法應該對這個問題做出補充規定。

第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

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理論界壹直存在爭議和侵權。

行為理論、法律行為理論、法律規定理論和誠實信用原則理論。鐘發方法

法律行為理論認為,締約過失責任是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引起的。

人與人之間有壹個默示的契約,或者是基於當事人後來訂立的契約。這本身就是

邏輯上是矛盾的,因為這種說法在理論上混淆了締約過失責任。

違約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根據法律規定理論,締約過失責任產生於

法律的直接規定,這其實是所有法律責任的性質,不是合同。

疏忽所特有的。筆者認為,相比較而言,侵權行為的理論基礎是誠實信用。

更合理的原因如下:

侵權理論認為締約過失責任是由於當事人的侵權行為所致。

所以是壹種侵權責任。這種理論有壹定的合理性,如

在責任構成上,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與侵權責任完全壹致。

,必須有虧損行為;當事人有損失;行為和損失

有因果關系;而且當事人都有過錯。但是,締約過失責任也是常見的。

侵權行為的不壹致:如果比較侵權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對當事人是正確的。

人們的註意義務要求更高,因為當事人之間在訂立合同時有壹種

壹定程度的信任,而侵權責任壹般發生在事先沒有接觸的人身上。

之間;同時,侵權責任也僅限於過錯的證明和限制,而受害人

比合同責任更難獲得法律保護。

誠實信用原則是目前流行的壹種通論,認為締約

過失責任的原因是當事人違反了先合同的義務,但先合同。

它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承擔責任

通知、合作、保護、保密等壹些義務。,所以締約過失責任的依據是

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責任。該理論的合理性在於它把握了先合同的含義。

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締約過失責任不同於壹般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性質應當借鑒

上述兩種學說的合理成分,即締約過失責任,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

特定當事人之間(合同雙方協商)的特殊侵權責任,所以立法

基於這種特殊性,應當在壹般侵權責任的基礎上對其進行特殊規定。

議事規則。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1.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締約壹方違反了先前的合同義務。締結/簽署條約

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本質區別在於,前者發生在合同成立之時。

在此之前,它違反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先合同義務,而後者是簽發

合同成立後出生,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雖然這是理論上的

雖然可以很好的區分,但是還有壹些細節需要進壹步明確。

明確性: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先合同義務的產生時間。有

學者們主張“要約的效力說”,即先合同義務因要約而產生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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