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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打人案件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案例回顧

1.陸某某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從警方的通報中,當我們知道陸某某襲擊幼兒園男童及其年邁的爺爺,並造成其身心傷害時,按照我們單純的感覺,是不能容忍違法的。對其法律責任的分析,不僅是對陸魯莽行為的有效認識,也有利於我們對類似行為的理性認識,對今後類似事件的處理有壹定的評價。

(壹)類似案件行為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

通報中明確指出“刑事拘留”是暫時剝奪犯罪人或者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這意味著幾乎可以確定魯某某將被移送審查起訴,已經超出了壹般違法行為的範圍,涉嫌犯罪行為。

當然,雖然本案應該不再涉及行政責任,但在類似事件中,毆打幼童和老人可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需要承擔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比如本案中,被扇耳光的男孩可以推斷其還在幼兒園,屬於未滿14周歲的人,而其爺爺已經64歲,屬於第43條中的加重處罰;在類似事件下,即使行為人認為自己“不重”,也可能要承擔“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2)盧某某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比如本案中,陸某某已被刑拘,同時結合警方通報,涉嫌的主要罪名是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祖某某爺爺,“被盧某某推倒致腿部骨折”,結合《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推測祖某某的損傷程度。

人體損傷程度識別標準

嚴重繼發四肢長骨骨折不愈合或假關節形成;四肢長骨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損傷輕微,四肢長骨骨折壹級愈合異常e)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或兩處以上骨折。f)涉及小關節面損傷的四肢長骨骨折和繼發性四肢長骨骨折;壹般情況下,祖某某骨折可以認定為輕傷。

綜合評價下,行為人盧某某毆打幼童、祖某某,並致祖某某人身健康受到傷害,其腿部骨折可認定為輕傷;同時,盧某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損害祖某某健康的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發生。本案中,盧某某不具備違反法律規定的原因和阻止責任,故可能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參照類似案例,陸某某實施了造成他人輕傷的違法行為。如果他能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刑期可能在壹年半以下。

相似案例(案例相似:故意傷害;導致別人斷腿)

“閆雪峰故意傷害案”: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來源:閆雪峰刑事判決書(2018)湘07初17號文件(“王斌故意傷害案”):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四個月,緩刑壹年六個月。

案例來源:王斌故意傷害罪二審刑事判決書(2020)冀07刑240號文件(“易故意傷害案”):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例來源:刑事判決書(2021),易故意傷害案刑事二審,192號文件全文(三)陸某某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陸某某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也可以在民事訴訟中。當然,是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取決於盧某某。兩起訴訟在賠償範圍上的主要區別在於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1183條第1款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壹款前半段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民法》第1179條、第183條第1款規定,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祖某某可以主張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但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不能涉及精神損害賠償。

賠償金額估計在壹萬元以上。

二、如何處理類似事件?

我還不是家長,不敢評判合格的家長應該怎麽做。但站在孩子的角度,無論是幼兒園頭皮被紮破的那個男孩,還是另壹個男孩,都希望家長和老師能理性介入。

在這種情況下,盧的處理方式明顯是錯誤的,且不說他被判刑後會對他個人的仕途和子女以後的工作造成多少客觀上的阻礙。只對當時的孩子來說也是很不好的示範。對於幼兒園的孩子來說,父母的行為往往是模仿的主要對象,而陸某某的復仇報應觀無疑是在向孩子宣揚同形復仇的錯誤做法,讓孩子相信拳頭就是壹切。那麽,揮向弱者的拳頭還會揮向弱者嗎?

當然,說孩子不懂事,認為他們只是在玩,也是不負責任的。幼兒園的孩子已經開始形成模糊的是非觀念。即使過失傷害了他人,即使不具備承擔責任的能力,也要讓他們意識到這種行為的錯誤性,讓家長和老師加強管理和保護。很多校園霸淩事件,都沒有打著“無知”的幌子掉以輕心。

小時候上體育課,不小心把實心球打到壹個突然跑過的同學頭上。我的內疚讓我每天都感到無比痛苦,卻又不敢告訴父母。但當我的父母最終從我這個因為怕內疚而夜不能寐的人那裏得知事情的經過時,他們沒有責怪,也沒有打罵,而是馬上聯系老師,要了對方家長的聯系方式,和他們約定了壹個時間和地點。後來我和這位同學帶著奶壹起過來道歉。這件事之後,第壹,當我發現真正承擔責任並沒有那麽可怕的時候,我變得更有責任感了;第二,父母的態度可以影響孩子的很多處事方式。對於這種事件,我認為家長,尤其是傷者的家長,如果孩子有故意傷害他人的可能,應該在學校向受傷的孩子和家長道歉,並進行應有的賠償。如果孩子可能是無意犯了錯,應該立即公開或私下補償對方,並表示遷移。至於受害者孩子的家長,更應該寬容壹些。孩子之間的摩擦和沖突,並沒有“懵懂”那麽無足輕重,但也不是不共戴天的敵人。在家長和老師的幫助下,可以解決沖突造成的暫時傷害,給孩子空間、自由和尊嚴,嘗試建立長期友好的同學關系。

但也不排除霸道無理的家長遇到不負責任的學校。受害家長要做的,不是說明妳孩子打我孩子,我就打妳孩子的“霸淩”,而是讓孩子明白現代社會維護自身權益的正確方式。但此時的問題不是孩子之間的摩擦沖突,而是受害家長為孩子主張的權利給了不負責任的監護人和學校。不排除尋求法律幫助。

《民法典》第1201條:教育機構發生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陸某某會為自己的沖動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但後續對孩子的情緒安撫,對幼兒園頭皮穿刺孩子的安撫、賠償、心理疏導也值得我們關註。希望相關單位及時完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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