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駁回民事裁定的理由

駁回民事裁定的理由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四個條件或者屬於第111條所列七種情形的案件,有相關規定。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1.原告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立案審查時,應當審查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實踐中,不具備訴訟權利和行為能力的原告往往會因為各種原因進入審判程序,比如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的公司名義起訴、以死亡公民名義起訴等等。如果通過審判發現此類案件,起訴將被駁回。

2.原告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當保障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因此應當廣義理解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只要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就應該受理,而不是把立案門檻設得太高,無形中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因此,立案時“本案”的含義應明確界定為:指控的案件事實,而非通過訴訟程序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直接利益”,是指原告在其訴請的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具有權利或義務,否則,不具備原告資格。立案後,經審理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母親作為原告向離婚配偶主張孩子的撫養費,經審理應予以駁回。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被告”,是指民事責任和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表明被告是誰,並有正確的名稱和地址;受理案件後被告姓名有誤,但原告不撤訴,或者地址有誤、不明,原告無法改變補充情況的,駁回原告訴訟。這裏的“明確被告”不應該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過審判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擔者。

4.沒有具體的主張、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請求的依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主張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事實,即主張事實。這裏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法院認定的事實。這個所謂的事實可以是真的、假的或部分假的。

5、不屬於人民法院分管工作的範圍。比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屬於執行歷史遺留政策性質的不動產糾紛,因行政指示調整撤銷、機構合並分立引起的不動產糾紛,單位內部建房、分房引起的不動產糾紛,都不屬於人民法院的主管工作範圍。人民法院依法不應受理當事人為此提起的訴訟。可以告訴他們找相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經受理,審查後發現是這種情況,應該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處理申訴後拒絕的,駁回起訴。但是,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符合壹定條件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經過壹定期限可以起訴的案件除外。

7、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得起訴,在起訴期限內。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如果受理後發現確有此事,將駁回起訴。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起的訴訟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在審判實踐中,很容易混淆駁回起訴的裁定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有些人分不清應該用哪個裁定,應該用哪個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原告敗訴的實體判決。原告雖有起訴權,但喪失了勝訴的權利,主要適用於: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超過訴訟時效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的理由。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1.主體資格的取消包括原告主體資格的取消和被告主體資格的取消。應以當事人是否是爭議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本案的訴訟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資格的標準。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是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在本案中具有訴訟權利和合法利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害原告民事權利或者與原告有糾紛的被請求相對人。否則,只要有壹方不合格,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清楚。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指控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糾紛,經人民法院通知的人。如果沒有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將無法進行,人民法院將無法審理案件。

3.沒有具體的主張、事實和理由。原告必須明確指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請求被告實體權利的內容、提起訴訟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是起訴的核心內容。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的,人民法院只能駁回起訴。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範圍內,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比如:企業職工下崗,拖欠職工整體工資;城鎮企業(已整體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引發的糾紛;涉及大規模土地調整或群體利益再分配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征地補償費等,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

5.受理案件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和行政訴訟範圍的。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但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但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6.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並未聲明有仲裁協議。被告受理後,以雙方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在答辯期內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和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不明確、不可執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認定雙方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根據勞動仲裁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發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8.不允許離婚、調解,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後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對判決、裁定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就同壹事實和理由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除因證據不足撤回訴訟、駁回訴訟請求的以外,應當依法駁回訴訟。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在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壹方當事人因新情況、新理由提起訴訟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件處理。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的,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不服駁回起訴裁定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訴訟符合要求的,將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壹審法院審理。原告被裁定駁回起訴後再次提起訴訟,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 上一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 下一篇:南京打人案件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