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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廣東省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質量、服務質量和商標信譽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廣東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

本規定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第三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著名商標的認定。

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和初審。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管理工作。

經濟貿易、勞動和社會保障、農業、稅務、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和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有關社會團體和消費者委員會應當配合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第四條著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由申請人自願提出,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後,向社會公告。第六條具有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戶籍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申請註冊商標為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該註冊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3年,繼續有效;

(二)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在相關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

(三)申請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好,信譽好;

(四)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銷售額、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廣東省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銷售區域較廣;

(五)申請出口具有著名商標的商品,其商標應當在有關國家(地區)註冊並有廣泛的銷售區域;

(六)申請人近三年沒有因違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處罰;

(七)申請人具有健全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第七條申請著名商標認定,應當填寫《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的資格證書;

(二)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標註冊證和該商標連續使用3年的證明材料;

(三)帶有商標標識的商品照片;

(四)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銷售額、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的證明材料。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商品年銷售額、營業收入、凈利潤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省級以上行業協會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行業排名(或市場占有率)證明;

(六)申請出口具有著名商標的商品,應當提供該商標在有關國家(地區)的註冊情況;

(七)商標的使用、管理和保護;

(八)侵犯商標專用權的;

(九)證明著名商標的其他材料。第八條商標註冊人認為其註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擬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應當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轉送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第九條申請人對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05日內向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異議成立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受理;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要求舉行聽證會,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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