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未成年人:
法律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受教育權,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和優先的保護,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然而,未成年人的權益經常被侵犯,如何減少這些事件是壹個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案例1:
殘疾少年阿鵬和阿成上學有困難。
西寧市湟中縣攔龍口鎮板中營村13歲的阿成和15歲的阿鵬,從小患有疾病,不能像正常孩子壹樣上學。看著兩兄弟整天呆在家裏,父母都著急了。在四面八方求助無門的情況下,2007年8月15日,父親邵英海來到省婦聯,要求為孩子聯系壹所殘疾人學校。
省婦聯工作人員經過多方咨詢,查找各類殘疾人學校的相關信息(主要是接收條件),並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為邵英海提供了省特殊教育學校、湟中職業技術學校殘疾人培訓班、省智障人士社區服務工作站三所學校。但由於兩個孩子前期沒有接受系統的康復治療和訓練,很難讓他們去上課,也很難讓他們去上殘疾人學校。最後,邵英海夫婦把兩個孩子送到省裏的壹個智障人士社區服務工作站,接受照顧、教育和培訓。就此事,省婦聯以“殘疾兒童輟學事件引發的思考”為題,向有關部門進行了反映。
案例二:
白血病女孩小玲,很難治療。
2007年8月20日,西寧市城中區居民劉淑香拖著疲憊的身體,敲開了省婦聯權益部的門。原來,他們正在讀高二的女兒小玲被醫院確診為白血病,需要幾十萬元的醫藥費。貧困家庭根本負擔不起巨額醫療費用。
經調查核實,省婦聯權益處立即聯系省民政廳慈善總會等單位,劉淑香夫婦也向西寧市政府、民政局、教育局、共青團西寧市委求助。與此同時,小玲的同學制作橫幅,發起募捐活動。社會熱心人士以不同的方式給了小玲壹些幫助。
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權益部每年都會受理幾起案件,類似於貧困家庭遇到家人生病或突發災難的事件。由於省婦聯沒有專項救助資金,通過與相關部門協調,很難有效解決此類問題。
案例三:
計劃外懷孕的女孩很難終止妊娠。
2007年9月17日,省婦聯接到壹個意外懷孕女孩藍藍的求助電話。據藍藍說,她與父母離婚並輟學。2007年2月,為了貼補家用,她獨自壹人從大同來到西寧打工。她被壹個男人騙了,懷孕將近六個月。她身無分文,陷入困境。
得知具體情況後,省婦聯的工作人員四處奔波,希望能找到壹家醫院幫助藍藍擺脫困境。然而,由於藍藍無力支付手術費用,而且沒有家人的簽字手術無法進行,手術遇到了困難。經過多方聯系和協調,最終,西寧生殖健康醫院成功為藍藍實施了引產手術,並為她減免了所有費用。
案例4:
為壹個被撞死的女孩索賠是很困難的。
2007年9月18日,樂都縣雨潤鎮黃灘村村民王就其女兒被火車撞死壹事,向省婦聯權益部咨詢。2007年4月25日,王13歲的女兒走在鐵路旁壹米寬的小路上。在距離涵洞45至50米處,蘭州至西寧列車瞬間呼嘯而過,女兒不幸身亡。事故發生後,鐵路部門認為鐵路部門對事故無責任,根據相關規定賠償500元。
經歷過維權的各省婦聯工作人員都認真查閱過相關法律法規。《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於去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工作人員建議王拿出證據證明女兒的死與自己的原因無關,否則只能接受賠償500元的結果。同時,工作人員將網上類似案例、處理結果、專家和律師意見提供給王參考。
案例5:
北京元海學校案例
去年《華夏時報》刊登了壹個例子。2006年9月,北京市大興區瀛海鎮取締了壹所名為源海實驗學校的農民工子弟學校。因為反對禁令,該校部分師生並未離開,而是從9月22日開始在校門外露天上課。上課的時候,當然除了體育課其他輔修課都停課了,壹邊申請行政復議。結果到了6月165438+10月,北京的最低氣溫降到了零下2攝氏度。遠海實驗學校留下的29名學生,只能按照成績分成兩組,轉移到校車和老師家裏繼續上課。這就涉及到如何保障流動人口中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教育問題。
措施:
(壹)進壹步明確未成年人的權利和保護原則。
(二)進壹步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學校、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1,政府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尤其是各級政府的責任。新法進壹步明確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作為執法主體的地位和責任。2006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壹個五年規劃綱要》包含了許多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內容。修改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條也明確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同時,為了與有關部門的工作協調互動,形成合力,該法還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同時,新法在社會保障壹章和法律責任壹章中,進壹步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民政、文化、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職責。應該說,進壹步明確和強化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責任,是這部法律修改的重點之壹。
2.家庭的
家庭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家庭環境、父母素質、父母的監護表現往往影響甚至有時決定孩子的壹生。中國歷來重視家庭在養育子女中的作用,《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四大保護”之首就是家庭保護。中國家庭保護的形勢總體是好的,但還存在很多問題。有的輕易打罵,有的寵溺溺愛,有的放任自流,有的自己有不良嗜好而影響孩子,有的急於讓孩子學業有成,等等。同時,隨著計劃生育的實施,獨生子女增多,隨著外出務工人員的增長,留守兒童增多,隨著離婚率的上升,單親家庭增多。這些新情況給家庭保護帶來了新的問題和挑戰。針對上述問題,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壹是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二是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三是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涉及其權益的決定時,應當告知未成年人本人,並聽取其意見。”四是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其他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照顧。”
3.學校
學校是教育和培養未成年人的基地。他們不僅要履行教育職能,還要依法承擔保護義務。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先後制定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最近又對義務教育法進行了全面修訂。這些法律明確規定了學校的設立和責任,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保護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特點和當前學校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壹是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強調“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註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其全面發展。”二是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定“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障其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增加其學習負擔。”第三,為保障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對學校安全事故的預防、報告和處理作出了新的規定。第四,為了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規定“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對在學校教育中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送專門學校繼續教育。"還規定,"依法設立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4.社會
社會保護是指對未成年人在社會生活環境中的保護,其作用歸結為創造壹個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此次修改在本章第壹條增加壹款:“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
本章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壹是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免費或者優惠向未成年人開放文化體育設施。”並規定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二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的危害,規定中小學周邊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如網吧等。在其他地方設立的這些場所,不得讓未成年人進入,禁止制作、出售、出租不良文化產品給未成年人。特別是針對未成年人沈迷網絡這壹突出問題,新增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推廣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的新技術。”第三,為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規定“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進行性虐待。”“禁止脅迫、欺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還規定了未成年人食品、藥品的質量標準,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第四,為了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采取措施保障經濟困難的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和流動人口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對孤兒、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的救助作出了進壹步規定。
(3)進壹步明確司法保護和法律責任。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即廣義上的國家司法機關,通過依法履行職責,對未成年人進行的壹項專門保護活動。其他內容限於字數,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