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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根據《物權法》和《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我們來看看它的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

壹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僅限於規範公共利益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國有土地上不需要公共用地的房屋拆遷與補償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活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平等協商解決。不得采取行政征收。

二、新的征收條例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公共利益所需的房屋拆遷補償管理,嚴格?拆管分離?。

3.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盡快印發?關於加強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

四、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追究。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個人。

第二章征收決定

五、為了明確區分新條例第八條?公共利益的需要?用什麽?非公共利益的需要?所列六種情形的土地使用情況,應當以房屋征收拆遷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確定。

凡以國家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公共利益需要?情況;凡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非公共利益需要?形勢。

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的舊城改造中,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用於建設高檔住宅、別墅、富人莊園、高檔會所等建築設施;在確保用於建設被征收拆遷人安置房的原則基礎上,只能建設中低檔住房。否則,市、縣級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六、根據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區改造納入市、縣兩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前,應當廣泛征求征收範圍內公民和公眾的意見,組織公開聽證,進行科學論證。

七、按照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會兩極分化、突發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發生;房屋征收決定涉及大量被征收人和舊城改造的,應當廣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由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向被征收人公開宣布,允許被征收人查詢,接受被征收人的監督。

八、根據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不得使用高音喇叭、頻繁走訪、不文明語言和影響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和健康以及不和諧的標語、口號。

九、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對被征收人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補償標準應當以征收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市場價格為基礎。

十、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房屋征收決定停止執行,最終司法判決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十壹、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由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的權屬、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調查登記範圍內與被征收人有爭議的,應當進行復查、復核,或者依法協商解決。

第三章補償

十二、依照本規定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房屋價值補償不得低於自征收決定作出之日起征收範圍內商品房的平均市場價格。

其中,第(壹)項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不得將補償費用於對被征收人的補貼和獎勵。不得利用補貼和獎勵變相懲罰被征收人,變相扣減被征收人征收的補償費。

十三、按照第十八條規定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優先保障被征收人的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實施前,不得征收個人住宅。

十四、根據本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征收範圍內商品房的平均市場價格,按下列三種情況和標準執行。

1,對低檔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戶區和平房、4層以下住宅)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征收範圍內商品房市場均價的2倍;

2.中檔被征收房屋(包括4層以上的住宅、廠房、營業用房)價值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征收範圍內商品房市場均價的1.5倍;

3.對高檔被征收房屋(包括別墅和高檔住宅)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征收範圍內商品住宅的市場均價。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房屋征收與評估辦法之前,暫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十五、按照第二十條規定盡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由被征收人通過協商、多數決定、隨機選擇等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前,不得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十六、符合第二十壹條規定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選擇房屋產權交易所的原則和要求:

1,必須能夠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2.被征收人的居住環境必須得到改善;

3、舊城改造必須在改造區或附近地區提供安置房。

4.政府補貼的商品房、二手房、經濟適用房等部分產權受限的房屋,不得作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

17.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超過約定過渡期限的,應當向被征收人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延長周轉房使用期限並支付雙倍臨時安置費。

十八、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盡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具體補償辦法。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辦法之前,不得征收經營性用房。

十九、按照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被認定為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明確責任。因行政不作為或者違法行政造成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予以補償。凡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責任造成的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壹律不予補償。

二十、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時,不得使用欺騙、威脅、暴力等非法手段。否則,補償協議無效。

二十壹、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賠償決定停止執行,最終司法判決作為征收賠償的依據。

二十二、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公共利益需要?收集和補償活動;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禁止參與?非公共利益需要?拆遷補償活動。

二十三、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附補償金額、專用賬戶存儲的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但是,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停止強制執行。最終生效的司法判決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征收補償的依據。

二十四、按照第二十九條規定由房屋征收部門建立的`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不得弄虛作假,應當允許查閱;任何弄虛作假的人都應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懲罰。分戶補償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允許被征收人核實。

第四章法律責任

25、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打擊報復等行為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視情節輕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予以處罰,並取消拆遷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設項目單位和個人房屋行政征收拆遷的申請、審批和實施;

2.以公共用地項目名義征收補償安置後,改為經營性用地項目和其他非公共用地項目;

3、違反法定程序拆遷房屋的;

4.未公告和送達征收拆遷決定或者補償安置決定,或者公告和送達的內容、形式和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批準並實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6、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決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和拆遷、補償安置程序的;7.未按照批準的房屋征收拆遷範圍實施征收拆遷的;

8.未取得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或判決的強制拆遷;

9、實施強制征收和拆遷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被拆遷人提供本地或者就近安置房、拍賣安置房,未提供過渡周轉房的;或者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不到位、不提供周轉房的;

10,未按規定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征收拆遷情形。

二十六、根據本條例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被拆遷人就地、就近安置、強制貨幣補償等非法方式強制拆遷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十七、依法拒絕和制止違法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不適用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28.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征收補償費用中貪汙、挪用、克扣、截留、拖欠補償費用的,應當依照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並將被查處的貪汙、挪用、克扣、截留、拖欠補償費用的名單和查處結果向所有被征收人公布。

二十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錯誤的評估報告的,依照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並沒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全部違法所得。

第五章附則

30.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條例公布實施前已經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對拆遷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違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繼續按照原規定執行,政府也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符合新征收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按照新征收條例辦理;不符合新征收條例規定的非公共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不得采取行政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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