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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研討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

1988 165438+10月8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各條所稱野生動物,是指前款所稱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野生動物的方針,鼓勵野生動物科學研究。

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控告侵占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

第六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第七條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陸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市政府管理陸生野生動物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野生動物。

第九條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予以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壹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有益於國家保護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活、繁殖的區域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和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壹條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進行監測和監控。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救助措施。

第十四條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五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

第十六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獵捕國家重點保護以外的野生動物,必須取得狩獵證,並受狩獵限額管理。

持槍狩獵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許可證。

第十九條狩獵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狩獵。

第二十條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區內,禁止狩獵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動。

禁獵區、禁獵期、禁獵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壹條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藥和炸藥獵捕。

獵槍彈藥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實施。

第二十二條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研、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第二十四條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或者進出口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簽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驗放貨物。

涉及科學技術秘密的野生動物物種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禁止偽造、倒賣或者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狩獵場,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有關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野生動物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三十條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證的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許可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內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棲息地和繁殖地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可以並處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物品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偽造、倒賣或者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壹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海關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壹條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本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

相關法律規定

壹、刑法的有關規定

刑法第壹百壹十六條違反海關規定走私,情節嚴重的,依照海關規定沒收走私貨物,可以並處罰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走私、投機倒把的,以走私、投機倒把為經常職業的,或者走私、投機倒把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壹百三十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進行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珍貴鳥類、珍稀動物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刑法》第壹百六十七條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壹條。

對刑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走私、套匯、投機倒把罪、第壹百五十二條盜竊罪、第壹百七十壹條販賣毒品罪、第壹百七十三條走私運輸珍貴文物出口罪的處罰作如下補充或者修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走私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國家禁止走私的金銀或者其他貴重金屬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海關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逃避海關監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是走私罪:

(壹)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武器、假幣,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物品進出境牟利、傳播的,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

(二)以營利為目的,運輸、攜帶、郵寄前款所列物品以外的物品或者國家限制運輸或者依法征稅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

第四十八條有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行為之壹,走私貨物、物品,或者攜帶、郵寄淫穢物品進出境,尚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之壹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非法攜帶、儲存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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