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1實施的《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意思為目的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陰陽合同壹般是為了避稅等目的而簽訂的合同,是違法的,應認定為無效合同。而且其行為已經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理應受到相關行政部門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合同當事人還應承擔刑事責任。陰陽合同糾紛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失敗,將通過法庭訴訟解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
實踐中,由於陰陽合同是長期存在的客觀現象,短期內不可能完全消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根據陰陽合同糾紛的具體情況,給予不同的判決:
1.如果差價是以裝修的名義,差價較小,壹般認定合同有效。
2.如果差價過大,壹般會認定無效。
3.如果賣方不想賣,主張中介與買方惡意串通低價轉讓所有權,壹般認為合同有效但轉讓價格條款無效。
4.對於不想買又主張賣方避稅的買方,或者簽訂現售合同後只想以現售合同中的低價買入的,壹般認定合同有效但轉讓價格條款無效。
5.如果雙方仍想交易,但壹方主張按真實價格轉讓所有權,另壹方拒絕,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合同視為無效。
6.未簽訂轉讓確認書,當期售價降低的,視為雙方意思表示變更,當期買賣合同有效。
陰陽合同糾紛怎麽解決?
1.簽訂“陰陽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規避法律或銀行規定。這是違法行為。雖然這種違法行為可能不會帶來特別嚴重的法律後果,但是交易雙方還是盡量不要簽訂這樣的合同,因為這樣也會增加交易風險。雖然有人自願簽合同是為了規避法律,但也有人是因為對方要求才被動簽的,目前很難完全杜絕陰陽合同的現象。
所以,不管是什麽原因,都要註意防範由此產生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是在發生糾紛時,雙方對合同價格持有各自的意見,主張對自己有利的價格。
2、陰陽合同,壹般情況下,以合同簽訂後為準。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因“陰陽合同”價格不同而產生糾紛的,原則上以後來的合同價格為準。除非有證據證明之前的合同價格是為了避稅騙貸而簽訂的虛假價格。
但需要註意的是,舉證責任由異議方承擔,也就是說,誰認為之前的合同是虛假的,誰就應該承擔舉證責任。
3.無法判斷順序的,應當證明哪壹個是“真實意思”。
這壹規定並不全面,因為兩份合同的簽訂時間不壹定是先後的,也可能是同時簽訂的。如果必須以後壹個合同為準,將很難確定哪個合同是“後壹個合同”。所以關鍵是要證明哪個合同價格符合雙方的真實意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與法人之間的案件。
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因為財產。
因個人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