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浙江省糧食生產功能區保護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 10 10月8日
(此作品公開發布)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切實加強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和保護,保障糧食生產功能區耕地和設施的長期完整,增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浙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浙江省耕地質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糧食生產功能區,是指圍繞保障糧食安全,以改善糧食生產條件和建設噸糧田為核心,農田設施完善、耕地質量優良、生產技術先進、服務體系健全、標準農田糧食穩產高產的集中連片糧食生產區域。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和保護工作,加強政策支持,保障資金投入,建立健全協調機制,落實建設和保護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將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和保護納入新農村建設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負責提高耕地地力、推廣“三新技術”、糧食生產社會化服務、農業設施用地審核和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日常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門負責糧食生產功能區農田水利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必需的農業設施用地審核和糧食生產功能區耕地保護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交通、建設、糧食、農業綜合開發、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農業、國土資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和保護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糧食生產功能區的義務,並對破壞或損害糧食生產功能區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六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全省糧食生產功能區地理信息管理系統,加強信息交流,實現信息共享,及時反映糧食生產功能區耕地數量和質量的變化。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以及基本農田和標準農田布局,組織農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等部門制定並實施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規劃方案,並報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規劃方案應當明確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的範圍、布局、面積、建設內容和資金籌措等內容。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規劃。公布的內容應包括:
規劃目標和範圍;
(2)規劃基準年和水平年;
(三)建設年份、地點和面積;
(4)主要建設內容;
(5)建設融資。
第九條列入建設規劃的糧食生產功能區耕地應當集中連片,其中平原耕地面積100畝以上,山區耕地面積50畝以上。
第十條列入建設規劃的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不得改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鼓勵納入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得改變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土地用途。
第十壹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規劃方案,制定年度實施計劃,落實建設資金,組織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
省財政設立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建設壹批集中連片面積1萬畝以上的糧食生產功能區。
市人民政府也應積極籌集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資金。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糧食生產的政策,農田水利建設、農業綜合開發、發展現代農業生產、提高標準農田質量等項目的資金,應當優先安排在符合項目立項條件的糧食生產功能區。
第三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三條建成的糧食生產功能區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1)完善農田設施。農田格式化,平地;該地區的排水和灌溉系統具有很高的防洪和排水能力;田間道路網絡化,布局合理,滿足大中型農業機械要求;農村輸電線路、變壓器等設施滿足農業生產安全用電需求;農田林網帶狀,生態功能強,防風能力強。
(2)耕地質量好。耕層深厚,土壤有機質含量高,pH值適宜,土壤養分平衡,農田整體肥力達到壹級農田水平,無重金屬、化學品等汙染。
(3)先進的生產技術。糧食生產功能區基本推廣優勢品種、主推技術、病蟲害綜合防治、測土配方施肥,農作物復種指數200%以上,其中至少種植壹季糧食作物;水稻生產綜合機械化率達80%以上;“千斤糧萬元”、水旱輪作、間作套種、稻田養魚等高效生態種植模式得到廣泛應用。
(4)服務體系健全。糧食生產功能區規模經營面積比例達到50%以上,糧食生產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組織完善,實行統壹的機械作業、育苗、植保、烘幹等服務。
第十四條糧食生產功能區實行分類驗收制度。分類驗收的具體辦法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驗收合格的食品生產功能區,實行統壹編號和命名,並由當地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糧食生產功能區電子地圖和數據庫檔案,對已建成的糧食生產功能區及時“出圖入庫”,實行電子化、動態化管理。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功能區應當設立標誌。標牌標明糧食生產功能區的類型、數量、面積、建成年份、建設地點、建設管理單位、責任單位和許可單位,並標註糧食生產功能區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改變糧食生產功能區標誌。
第十七條糧食生產功能區實行最嚴格的保護制度。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糧食生產功能區保護負總責。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糧食生產功能區的管理和保護。各糧食生產功能區要明確管護責任人,落實具體管護人員、管護措施、管護經費,加強道路、水渠、泵站、防護林、電網等的管護。受損或缺失的基礎設施應及時修復。
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糧食生產功能區保護義務,督促農業生產者合理利用耕地和農業公共設施,制止破壞和損毀耕地和農業公共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糧食生產功能區應當納入限制建設區或者禁止建設區。除農業設施用地外,糧食生產功能區內的耕地原則上不予批準征用和占用。
第十九條省級以上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需征用、占用土地,涉及糧食生產功能區的,應當根據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狀況提供相關材料,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壹)涉及擬建設的糧食生產功能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提供省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文件復印件和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規劃調整方案。
(二)涉及已建成的糧食生產功能區,嚴格實行“先建設後占用”。縣級人民政府提交,提供省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文件復印件;按照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標準不變的要求,提供納入糧食生產功能區和地力水平、基礎設施占用的耕地驗收補充材料和相關圖件。
(三)無法補充與糧食生產功能區土壤肥力水平和基礎設施相當的耕地的,應當提供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方案,主要包括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位置、面積、建設時間、建設內容、資金承諾、責任主體和工作措施等。承諾期限內未完成建設或建設不達標的,不予批準。糧食生產功能區征占用土地屬於基本農田或標準農田的,必須按照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浙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浙江省耕地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鼓勵農業生產者在糧食生產功能區種植綠肥、稭稈還田和施用有機肥,提高耕地質量。
第二十壹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確保糧食生產功能區每年至少種植壹季糧食作物。對年糧食復種指數高的糧食生產功能區,要優先給予資金支持。對於全年種植糧食作物不足壹季的糧食生產功能區,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建造房屋(糧食生產配套設施除外)、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以及從事其他損害糧食生產功能區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糧食生產功能區種植多年生作物、挖塘養殖水產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詐手段非法占用糧食生產功能區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驗收和管理的;
(三)鼓勵和支持在糧食生產功能區種植多年生作物和挖塘養殖;
(四)對破壞糧食生產功能區的行為監管不力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第二十五條各級政府未完成當年省下達的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和保護任務的,對其新農村建設、食品安全責任制考核和糧食生產先進評選實行“壹票優”,並追究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領導責任。
第五章規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