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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合理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促進生態環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工影響天氣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納入氣象事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指揮協調機制。第四條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開展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屬於公益性事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煙草、保險等受益者的人工影響天氣資金投入機制。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指導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水利、安全監管、民航、煙草、保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的科學普及,鼓勵和支持人工影響天氣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創新,促進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第二章組織實施第七條人工影響天氣年度工作計劃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防災減災、生態環境建設和空中雲水資源開發利用的需要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八條從事人工影響天氣地面作業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高射炮、火箭炮、機動作業車、作業器材倉庫、彈藥倉庫等設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

(二)人工影響天氣指揮系統健全,專用通信網絡暢通;

(三)有經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培訓考核合格並符合要求的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

(四)作業空域申報制度、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作業設備維護、運輸、儲存、保管制度完善。第九條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作業區域的氣候特點、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條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布局方案,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飛行管制部門確定。

經審核確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確定。第十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所建設用地屬於公益事業用地,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解決。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並接受縣級氣象主管機構驗收。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不得損壞或者移動人工影響天氣專用設備和設施。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所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有義務協助保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所和設施。第十二條作業單位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時,應當了解其作業點的高射炮和火箭炮射程以及殘片墜落範圍內的人員和財產分布情況,繪制安全射擊邊界圖,避開人口密集區域。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壹)發生幹旱或者預計幹旱將繼續加重;

(二)水庫塘壩蓄水嚴重不足;

(三)可能出現危害農作物的冰雹天氣;

(四)發生森林火災或者森林長期處於高火險等級期的;

(五)因天氣氣候因素導致生態環境惡化的;

(六)其他確需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針對預防森林火災、汙染物擴散、環境汙染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第十五條需要跨行政區域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相關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上壹級氣象主管機構商有關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第十六條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作業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提前公布作業時間和地理範圍,並將具體情況通報當地公安機關。公告的具體辦法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制定。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點設置警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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