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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罰款的後果是什麽?

沒有執法權,所以不能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是:主體合格、處罰合法、處罰相當、程序合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所謂“合格主體”,就是執行罰款的人必須是代表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機關的合格執法人員,而物業公司不是,沒有執法權,所以不能罰款。

物業管理公司當然無權罰款,但需要註意的是,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收取“違約金”。如果雙方約定的合同中有約定,業主違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收取“違約金”。當然,如果發現物業管理公司違約,業主也可以向物業管理公司收取“違約金”,但實際操作起來往往很難。所以需要註意的是,雖然口頭上是罰款,但如果實際上是“罰”,還是合法的。所以,妳得看清這5塊錢是什麽性質的,再做決定。

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違反國家現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社會造成壹定危害的行為。價格違法行為的實施者稱為價格違法行為主體;價格違法行為所損害的價格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稱為價格違法行為的客體。價格違法行為是獨立於刑事違法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並與之並列的行政違法行為。它有三個特點:

壹、社會危害性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違反了受價格法律法規保護的價格管理秩序。具體來說,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影響了價格對資源的合理配置、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侵害了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價格違法行為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征。某種價格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是因為它具有社會危害性。對社會沒有危害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

二。行政違法性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違反價格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行為。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是價格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壹方面,沒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無從談起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如果不影響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不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則在價格立法中無需禁止此類行為。另壹方面,如果沒有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就無法衡量和確定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如果《價格法》中沒有禁止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包括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和價格歧視,就無法認定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3.可罰的價格違法行為要罰,就是價格違法行為要依法受到價格法的處罰。價格違法行為的可罰性來源於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政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和行政違法性的必然法律後果。同時,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是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違法性的補充。

法律、法規和規章編輯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包括:

1,價格法[1]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國務院令第585號2010)

3.制止牟取暴利暫行規定(2011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4.關於制止低價傾銷的規定(原國家計委令第2號)

5、《關於對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原國家計委令第第八)

6.禁止價格欺詐的規定(令號原國家計委15)

7.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令號國家發改委14)。此外,還包括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如《蘭州市價格監督檢查條例》、《蘭州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規定》(令號蘭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10)。價格違法行為的分類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編輯。

第壹,作為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主動實施價格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而導致的價格違法行為。比如《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行為,就是屬於該行為的價格違法行為。

二是不作為的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消極實施價格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的價格違法行為。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不明碼標價,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行為,都屬於違法不作為行為。

(二)基於價格管理相對人的主觀過錯,價格違法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壹、故意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在主觀故意的情況下實施的價格違法行為。如“提供虛假信息”。故意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重復調查、偽造、變造或者轉移、毀滅證據、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等故意價格違法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二、過失性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在主觀上有過失的情況下實施的價格違法行為。過失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而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但由於疏忽而沒有預見到,從而產生這種危害後果的心理狀態。

(3)根據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立法,價格違法行為可分為兩種類型:

壹是壹般價格違法行為,即相關價格法律法規采取籠統、抽象的方式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規定。比如《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壹般規定了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

二是列舉型價格違法行為,即相關價格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列舉了11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第八條列舉了六種不執行法定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第十壹條列舉了四種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4)根據價格違法行為所違反的價格管理秩序的性質,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分為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和國家行政機關的價格違法行為。《價格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因此,本節不介紹國家行政機關價格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而是重點介紹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的類型。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分為:

壹是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

1.經營者制定價格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行為。

2 .高於或低於政府定價的行為。

3.擅自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行為。

4.提前或推遲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5、獨立收費項目或自定收費標準。

6.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行為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7.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行為。

8 .違反規定以押金、抵押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9.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和收費的行為。

10.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行為。

11.其他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

二是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

1.未能實施合法的價格幹預措施。

(1)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和利潤率的行為。

(二)不執行規定的限價。

(三)不執行提價申報制度的。

(四)不執行調價備案制度的行為。

(五)其他不執行法定價格幹預措施的行為。

2.不執行法定價格緊急措施的。

(1)未落實集中定價權限措施。

(2)未能執行凍結價格的措施。

(三)其他不執行法定緊急措施的行為。

第三,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是指《價格法》第十四條中的禁止性規定。即: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2.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和積壓商品外。

3.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物價,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

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5.提供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歧視其他具有相同交易條件的經營者。

6.以提高水平或降低水平的手段變相提高或降低價格買賣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行為。

7.違反法律法規牟取暴利的行為。

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是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1.不明碼標價的行為。

2.未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3.以高於標價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4.未能提供降價記錄或關於批準價格的信息。

5.未經授權打印價格標簽或價目表。

6.使用無監制的定價內容和方法的行為。

7 .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五是經營者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1.未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

2.未按規定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

3.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

4.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其他行為。識別編輯器1。價格違法主體的認定《價格法》將價格違法主體認定為經營者。

根據《價格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1)法人。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要成為法人,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壹是依法成立;

二是有必要的財產或資金;

三是有自己的名稱、組織和場所;

四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這裏應該指出的是:

1.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2.有獨立經費的機關,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登記的,應當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事業單位是指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社會組織是指由壹定的成員按照章程組成,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活動的組織。

(2)其他組織。指具有壹定生產能力,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經濟組織。

(3)個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主體是個體勞動者,他們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

2.農村承包戶。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約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他們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在生產經營中。二。價格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價格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確定價格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屬於何種價格違法行為的過程。

(壹)價格行為是否違反價格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要確定某壹價格行為是否構成價格違法行為,首先要明確該行為是否違反價格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比如國家發改委大幅降低藥品零售價格。經營者未按規定降低藥品價格的,構成價格違法行為。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其所依據的價格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應當合法。如果是“違法”,就不能認定其價格行為違法。這裏的“違法”包括三層含義:壹是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內容與憲法、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雖無具體規定,但其基本原則明確,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與這些基本原則不壹致的;第三,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機關超越職責範圍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也是違法的。

(2)是否違反價格法律法規。這是識別價格違法行為的第二步。在認定其違反相關價格法規的規範性文件後,需要認定該行為是否違反價格法,具體是哪壹條;那麽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是否屬於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屬於不正當價格行為。比如,經營者違反規定收取費用,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所列的價格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給予行政處罰。

(3)註重價格法律法規的時效性。法律的生效時間是指法律對其調整的社會關系產生約束力的特定時間。大多數法律在其附則中規定了生效時間。在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時間通常有三種方式:

壹是自發布或公告之日起生效。《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采用了這種方式。

二是在出版或發行後的壹定時間生效。即不在出版或發行後立即生效,而是到了法定時間才生效。法律法規是立即實施還是壹段時間後實施,取決於法律法規所規範的具體內容和所面臨的社會環境。

例如,《價格法》( 1997年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自1998年5月起施行。”這是因為價格法突出了價格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合理配置資源、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作用,與以前的價格管理規定相比有了很大突破。同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認真學習,做好各方面準備,這就需要廣大經營者理解其精神,並在正式實施前進行廣泛宣傳,讓全社會普遍理解。第三,規定在其他法律法規生效壹定時間後生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施行三個月後試行。”

這裏要註意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溯及力。所謂溯及力,又稱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頒布後,對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具有追溯效力;不適用的,不溯及既往。處罰規定沒有追溯力,不能追溯到過去。壹般來說,法律法規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除了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其生效前發生的關系具有溯及力,也就是說法律在頒布前壹般不約束其行為。但是有兩個例外,

壹是價格違法行為具有連續性或者連續的,即價格違法行為從1999之前持續到1 8月之後的,可以適用處罰規定;

二是對1,65438,0999 8月作出的處罰決定,在程序上適用處罰規定,即價格主管部門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經營者退還多付的價款;難以查找多付費的消費者或者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經營者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日加收3%的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處以違法所得2‰的罰款。經營者對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依法先申請行政復議。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自2006年、2008年、2010年三次修訂以來,每次修訂決定頒布實施前發生的價格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原則上執行修訂前的規定。但違法行為持續或者延續至修改後的決定公布施行之日的,按照修改後的規定執行。三。價格違法行為數量的認定價格違法行為數量的認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價格管理相對人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認定,導致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費用的過程。準確計算多收價款的數額是案件審理的重要環節。下面主要介紹三種價格違法行為數量的確定:

(1)有15起價格違法行為是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而被認定有違法所得的。多收價格的計算如下:

1.超出政府指導價波動範圍得到的多收價格=[實際執行價格-政府指導價基準價×(波動範圍上限1+) ]×數量;

2.高於政府定價的多收價格=(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

3.擅自制定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而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政府指導價基準價×(浮動幅度上限1+) ]×數量;

4.擅自制定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所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

5.提前執行政府指導價漲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漲價後實際執行價格-漲價前價格)×數量;

6.提前執行政府定價和漲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漲價後價格-漲價前價格)×數量;

7.延遲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降價前實際執行價格-降價後政府指導價基準價×(浮動幅度上限1+) ]×數量;

8.延遲執行政府定價、降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降價前價格-降價後價格)×數量;

9.從獨立項目、自定標準和收費中獲得的總額;本項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了收費項目和標準,並明確規定不得再次制定該項目和標準,經營者違反規定自行制定標準並收取費用的行為。

10.分解收費項目得到的多收價款=(實際收費標準-規定收費標準)×數量;

11重復收費和超出收費範圍收費取得的總金額;

12.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所取得的總額。

13.違反規定以存款、抵押等形式變相收費所獲得的總額;

14.通過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和收費獲得的全額;

15.未按規定提供服務多收的價款=(實際收費標準-提供服務的實際收費標準)×數量。

16.對其他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獲得的多收價款,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計算方法。如果沒有違法所得,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低於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設定的最低價格和低於政府定價設定的價格。考慮到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經營者應當遵守。如果他們不這樣做,可能會對社會穩定甚至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產生影響。因此規定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且無違法所得的行為處以罰款。

(二)不執行法定價格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數量。不執行法定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違法行為,可分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和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多收價款的計算主要包括:

1.高於政府規定的差價或利潤率的多收價格=營業金額×(實際差價或利潤率-政府規定的差價或利潤率);

2.在規定限價以上獲得的多收價格=(實際執行價格-規定限價)×數量;

3.低於最低保護價得到的多收價格=(最低保護價-實際執行價格)×數量;

4.不實施集中定價權限措施取得的總額;

5.不執行價格凍結措施獲得的總金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萬元、654.38+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5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因為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實施是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進行的,所以在這些規定中對不實施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人給予的行政處罰是最重的,對沒有違法所得的人給予的罰款是罰款中最重的。

(三)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的數量可以分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和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兩種。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主要是指低價傾銷。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包括:價格串通導致商品價格高於正常價格;哄擡物價,造成商品價格上漲過高,上漲後價格高於正常價格;價格欺詐使其價格高於正常價格;價格歧視使其價格高於正常價格;上級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下級采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違反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

下面重點介紹違法違規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1995 65438+10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計委頒布實施的《制止牟取暴利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差價或者利潤率,不得超過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同壹檔次、同壹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價格。如果超過,就是違規牟取暴利的行為。違法價格收入的計算如下:

1.多收的價格=(實際價格-市場平均價格)×數量;

2.多收的價格=(實際差價率-平均差價率)×業務金額;

3.多收的價格=(實際利潤率-平均利潤率)×業務金額。這裏的“市場平均價格”是指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同壹檔次的同壹商品或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範圍;“平均差價率”是指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同壹檔次、同壹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範圍;“平均利潤率”是指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同壹檔次、同壹商品或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範圍。4.經營者以高於標價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數量,確定為多收價款=(實際銷售價格-明碼標價)×數量。

5處罰《價格法》及其《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設定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註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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