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情況可撥打110:
1,正在進行或可能發生的刑事案件。如:殺人、搶劫、綁架、傷害、盜竊、販毒、盜竊等。
2、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各類治安案件或突發事件。如:在商店、市場、車站、體育、文化娛樂場所擾亂公共秩序,賭博、吸毒、聚眾鬥毆等。;
3.火災和交通事故;
4.自然災害和各種事故;
5、舉報各種犯罪行為和犯罪嫌疑人;
6、需要有人民警察到現場處理的事件;
7、人民的各種幫助;
8.發生輕微責任事故時;
9.萬壹遇到緊急情況又無力解決。
10,想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的時候;
11.遇到人身攻擊可以求助。
二、110報警服務臺主要受理以下七類報警、求助和投訴: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件;
3.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4.自然災害、治安災害、火災和交通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犯罪行為報警;
6、危及公共* * *或公共安全急需處理的緊急求助;
7、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有違法行為的。
警方提醒,有事撥打110,有事不打110,更不用說隨意、惡意撥打110。
三、不屬於公安職責範圍的常見警情包括:
1,勞動糾紛,表現形式:多次向包工頭或雇主討要工資後,要求警察幫其追討工資。正確的責任部門:勞動監察部門;
2、噪音糾紛,表現形式:夜間燒烤攤、施工、KTV等產生的噪音。,正確的責任部門:城管部門;
3.債務糾紛,表現形式:民間借貸、小額貸款等借貸產生的債務糾紛,正確的解決方式:向法律援助機構求助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婚姻糾紛,表現形式:離婚或戀愛分手後,因財產分配或乞討戀愛過程中產生的相關錢物,正確解決方式:向法律援助機構求助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商品交易糾紛,表現形式:購買商品後發現質量問題,正確的部門是消費者協會(即市場監管局);(電話:1231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0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或者資助他人多次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