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自動滅火系統;
(3)消火栓系統;
(4)防排煙系統;
(五)消防供水設施;
(六)消防通信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七)消防供電、配電系統和電氣防火防爆設施;
(八)防火門、防火閥、排煙防火閥、防煙垂壁、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
(9)滅火器;
(十)消防應急照明設施、疏散指示標誌和疏散樓梯、疏散通道、疏散門、消防電梯等安全疏散設施;
(十壹)消防法律、法規或者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建築消防設施。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加大消防設施建設的公共投入,組織整改消防設施建設中的重大安全隱患。第五條應急管理部負責轄區內建築消防設施的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根據分工具體負責實施。法律、法規對建築消防設施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住建、市場監管、民政、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建築消防設施的義務,有權舉報損壞、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建築消防設施等違法行為。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建築消防設施。
勞動密集型企業應按標準設置獨立的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或簡易噴淋裝置;養老院、福利院、幼兒園、寄宿制學校等的宿舍和宿舍。應配備獨立的火災探測報警器,除非已經安裝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鼓勵居住建築安裝獨立的火災探測報警器,配備消防設施和自救逃生設備。第八條火災高危單位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配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當與城市火災自動報警信息系統聯網,並保證正常運行。
鼓勵其他單位與城市火災自動報警信息系統聯網。第九條建(構)築物的產權人是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人,負責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和檢測,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建(構)築物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建築消防設施的責任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產權人承擔管理責任。第十條同壹建(構)築物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確定建築消防設施的負責人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統壹管理單位)負責建築消防設施的統壹管理。
在確定建築消防設施的責任人和統壹管理單位之前,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由全體產權人和使用人承擔。建(構)築物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支持、幫助和指導。第十壹條產權人、使用人及其確定的責任人和受委托的建築消防設施統壹管理單位應當簽訂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對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和檢測做出約定。第十二條建築消防設施責任人和統壹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確保建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壹)制定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管理人員和職責;
(二)建立建築消防設施配置、運行等管理檔案;
(三)組織實施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和檢測,如實、準確記錄相關信息,並存檔備查;
(四)按要求設置建築消防設施標識;
(五)組織建築消防設施的操作管理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建築消防設施的責任人和統壹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設置消防控制室,並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資格的人員。執勤人員應當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備案。
消防控制室應24小時值班,至少有兩人值班。
值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設備及其聯動設施的功能,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熟悉正確的處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