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政務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政務電子印章管理,保障政務電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推進數字化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印章管理的規定》 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國務院關於網上政務服務的若幹規定》、《全國綜合網上政務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陜西省政務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印章,是指以密碼技術為核心,有效綁定數字證書、簽名密鑰和物理印章圖像,用於實現各類電子文件完整性、真實性和不可否認性的圖形數據。政務電子印章綁定的數字證書應當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務電子印章包括電子數據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印章。其中,電子公章是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或機構)、具有法定名稱的內設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法定名稱印章,以及專用業務印章(用於合同、財務、發票、核銷、報關等相關業務)的電子形式。電子個人印章是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授權代表等人員在辦理本單位或者機構事務時使用的個人印章的電子形式。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政務服務、許可文件發放、監督執法等政務活動中涉及的政務電子印章。第五條政務電子印章與實體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政務印章的規格、樣式等圖形特征與實體印章的印象壹致。第二章職責分工第六條政務電子印章按照申請、制作、備案、使用、註銷、變更的程序進行全過程管理。第七條市大數據局是全市政府電子印章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府電子印章的制作、發放和數據管理。各區縣(開發區)負責電子政務印章工作的部門由本級政府(管委會)指定,並報市電子政務印章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電子政務印章的簽發部門符合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國發[1999]25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陜西省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的通知》(陜政辦發[2001]45號)的要求。第九條全市各級政府和部門原則上不再新建電子印章系統。建成的電子印章系統應具備電子認證服務能力,並接入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的數字證書互信互認平臺。在此基礎上,他們將與市電子印章系統對接,實現互認互信。第十條按照“誰使用、誰申請、誰負責”的原則,所有申請人應當依法依規使用電子政務印章,並加強對電子政務印章使用的全過程管理。第十壹條政務電子印章的註銷和變更由政務電子印章申請人發起,政務電子印章的變更按照先註銷後申請的流程實施。第十二條市公安局負責打擊電子政務印章違法犯罪活動,市委保密工作局負責電子政務印章和密碼使用的監督管理。第三章應用與制作第十三條政務電子印章由市大數據局統壹制作,省級政務電子印章系統與全國網上政務綜合服務平臺電子印章系統實現數據交換和共享。第十四條政府電子印章數據格式應當遵循國家電子印章數據格式標準。政務電子印章的有效期應與綁定數字證書的有效期壹致。第十五條申請政務電子印章,應當提供單位或者機構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材料。第十六條申請政務電子印章的單位,在申請制作實物印章前,應當按照實物印章的有關管理規定刻制實物印章。第十七條申請人在申請制作政務電子印章時,應當提供印模信息,所提供的印模圖形特征應當與公安機關備案的印模信息(包括實物印章圖像)的規格和樣式壹致。第十八條申請人應當對政務電子印章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未通過申請的,政務電子印章的制作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理由。第十九條每個單位的法定名稱最多只能申請制作壹枚電子政務印章,同壹業務印章根據壓印信息的不同可以申請制作多枚。第二十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政府電子印章制作完成後,應當向同級政府電子印章主管部門備案。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壹條電子政務印章使用者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印章管理,建立健全電子政務印章管理制度,明確電子政務印章保管人和使用審批流程,並保留使用記錄。政務電子印章的使用權限和審批流程應與實物印章壹致,審批後方可進行簽字。第二十二條全市各級政府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積極推廣使用電子政務印章。第二十三條單位開展政務服務活動,除法律法規不適用的情形外,不得拒絕使用政務電子印章。第二十四條加蓋政務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與加蓋物理印章的紙質書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過印刷或者其他電子格式轉換的,應當視為復制件。第二十五條政務電子印章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政務電子印章,不得泄露政務電子印章的保護密碼,並定期進行修訂。第二十六條單位印章發生變更、損壞、不再使用、個人姓名變更、電子政務印章相關密鑰泄露、其存儲設備損壞、被盜或丟失等情況時。,應當向印章制作單位申請註銷電子政務印章並重新制作。第二十七條加蓋政務電子印章的公文、證書、協議、憑證、流轉表格等電子文件應當按照電子檔案的有關規定歸檔。第二十八條政府電子印章綁定的數字證書有效期滿,應當在使用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更新。第二十九條因使用或者管理不當,造成政務電子印章丟失、篡改等後果的,用戶應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第五章安全第三十條電子政務印章的應用、制作和使用,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和印章治安管理相關規定的要求。第三十壹條城市電子印章系統建設應當符合國家電子印章技術標準的要求,所使用的密碼技術和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密碼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並通過國家密碼管理部門批準的商用密碼應用的安全評估。第三十二條政務電子印章、數字證書及其密鑰應當妥善存儲在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中,包括但不限於智能密碼密鑰、智能移動終端安全密碼模塊、印章服務器、服務器密碼機、簽名驗證服務器等。第三十三條電子政務印章的生產者和使用者應當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電子政務印章的信息安全,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損毀,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第三十四條市電子印章系統應當建立可靠的數據存儲、備份、恢復、審計等機制,具有完善的信息安全保護措施,符合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三級以上的要求。第三十五條使用電子政務印章的業務系統應當建立完善的身份認證和日誌功能,對原因、審批人、使用者等信息進行詳細、完整的記錄。第三十六條使用政務電子印章的業務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安部門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管理的要求進行分級、備案和安全風險評估,並按照國家密碼管理部門的要求開展商用密碼應用的安全評估。第三十七條政府電子印章應當由專人保管,嚴禁買賣、出租、出借印章。違反規定使用電子政務印章的,視情節輕重追究保管人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用戶自身原因造成電子政務印章密鑰丟失,造成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責任。第三十八條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政務電子印章或者偽造、變造、冒用、盜用政務電子印章的,依法予以處罰;給國家和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政務電子印章發生被盜、冒用等安全事件時,應當及時申請停止使用有問題的印章,並向制章部門報告;遇有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六章附則第四十條本辦法由Xi大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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