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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重大活動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社會活動:

(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辦或者承辦的重要活動;

(二)國內外知名人士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活動;

(三)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政治、經濟、科技、文化、體育、宗教、工程建設和應急處置活動。

重大活動的具體範圍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由國家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紙質、電子、聲像、象征性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第四條重大活動檔案管理遵循統壹領導、分級負責、集中保管、有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重大活動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重大活動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進行監督和指導。第六條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辦或者承辦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重大活動時,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為成員單位參與組織活動。第七條重大活動組織者應當將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方案納入重大活動實施方案,並統壹制定。相關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所需經費應當在重大活動經費預算中安排。第八條主辦單位負責重大活動檔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主辦單位為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檔案登記,並依法管理相關檔案;主辦單位為兩個以上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重大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將檔案材料移交同級國家檔案館管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移交的,在征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可以延期移交。第九條記者參加重大活動形成的各類檔案材料,由權利人按照事先約定向活動組織者提供。第十條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處置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材料完整移交同級國家檔案館。第十壹條重大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材料,應當獨立構成壹個完整的家族。

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接收的檔案材料進行編目和鑒定。第十二條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重大活動檔案材料的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未經縣級以上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轉讓或者贈送。未經允許不要把它帶出國。禁止向外國人出售或贈送。

前款檔案材料保管不善或者被認為嚴重損毀、不安全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決定代為保管,必要時可以征購或者收購。

鼓勵保存重大活動檔案材料的單位向國家檔案館捐贈、寄存和出售本條第壹款所列檔案材料。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明確重大活動檔案接收責任人,建立健全重大活動檔案移交接收制度。第十四條重大活動檔案應當依法向社會開放。

依法應當保密的重大活動檔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捐贈或者寄存重大活動檔案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有優先利用其檔案材料的權利,並可以對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第十五條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重大活動檔案目錄,編纂相關史料,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提高重大活動檔案利用水平。第十六條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向用戶提供重大活動檔案材料時,應當逐步以縮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復制件替代檔案原件,不得提供具有重大保存價值的珍貴檔案原件。

重大活動檔案的縮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復制件,經國家檔案館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加蓋國家檔案館印章的,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重大活動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拒絕吸收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成員單位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造成重大活動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損失檔案的價值,責令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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