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罪行不能消亡。
《唐律》中有壹條規定叫“夜入無故人。”據說,如果有人在黑暗中無緣無故闖入壹所房子,主人會立即殺死他。該條還規定,即使主人已經捆綁了闖入者,然後將其殺死,也只是“勞役流”,雖然不是立即殺人。這壹規定壹直延續到清朝。其實漢代就有了,叫做“無(無)所以入房法”。據居延出土的竹簡記載,漢律甚至規定官員不得夜間入室抓人,否則“無故入室”的法律同樣適用於被主人殺害的人。換句話說,即使是夜闖民宅抓人的官員,也是罪有應得。這真是“殺人不償命”。
壹部法律,貫穿漢朝到清朝,延續了兩千多年,真正的“自古有之”。可見“殺人償命”從古至今都不是絕對的。
除此之外,還有哪些殺人事件是“自古以來”不用付出生命代價的?至少在唐律中,殺人罪已經形成了壹套完整的類型學理論,即所謂的“七殺”,包括:殺人、搶劫、殺人、鬥毆、誤殺、戲殺、誤殺。其中,搶劫殺人是指搶劫犯人時殺人;謀殺是指有組織、有預謀的謀殺;打架就是打架殺人;所以殺人是指壹時沖動殺人。策劃、搶劫、講道理、打架,都是依法砍頭扭身,基本是為了“償命”。但從清代的實際判決來看,還是有壹些情節需要區分的。比如那些不使用兵刃而打打殺殺的人,名義上被絞死,實際上卻滯留在監獄裏,這其實是“不償命”。
至於過失殺人,戲殺,過失殺人,都是無罪死罪。過失殺人是指殺了妳不想殺的人。如果兩個人打架誤殺了旁觀者,唐律規定只流三千裏。再比如壹次群毆,誤殺了自己人壹個,只判三年徒刑。玩殺是指在遊戲中誤殺對方。如果兩個朋友壹起喝醉了,起來找樂子,不小心把對方打死了,是不判死刑的。誤殺是指沒想到會殺死自己的人,比如打獵時向動物射箭,卻殺死了剛好路過的人;再比如搬重物,不小心掉下來砸死人。這些情節在唐律中表現為“眼不見為凈,心不煩”,致人死亡的不判死刑。
除了以上,古代刑法中還有很多“殺人不償命”的規定,比如丈夫在通奸現場殺死奸夫。
是的,這種法律就是古代倫理道德的體現。比如丈夫殺了妻子,主人殺了奴婢,反映出在壹個不平等的社會裏,人的生活是不壹樣的。
我上面說的只是“殺人不償命”,還有壹種根據古代刑法應該被處以死刑,但在判決時卻往往被免除死刑的謀殺。這是為父親報仇。據《後漢書·申屠蟠傳》記載,壹女子為父報仇,殺了婆家,引起社會同情,最後得以“減死”。直到民國時期,石建橋為父報仇刺殺孫而被赦免,都是著名的例子。
可見,無論是法律還是古人的壹般觀念,“殺人償命”都不是絕對的。今天我們說“自古以來”,往往是希望通過傳統來證明壹種普遍性,至少證明民族社會獨特觀念的傳承,但古代的制度往往比我們想象的要復雜,更重要的是古代社會和現代社會存在差異,不能簡單套用。
戳破生命倫理的底線
眾所周知,從唐朝到清朝,有十種“十惡”,被古人認為是極其惡毒的。其中,叛國罪、叛國罪、叛國罪、大不敬罪都是危害皇權和國家安全罪。惡忤逆、不孝、不和、不義、內亂,都是下級對上級犯下的罪行。比如惡忤逆就是子子孫孫謀殺父母,不義就是下屬謀殺軍官。犯罪只有壹種,當事人之間沒有特殊的身份關系或特殊的政治背景。
古代囚犯資料圖
場景,只是因為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才被列入“十惡”之列,位列“十惡”第五。只有造反、造反、惡造反之後,這才是“沒辦法”。《唐律》對“沒門”的解釋是:“殺壹家三口,非死罪,助人為樂,禽獸有毒,令人作嘔。”
此外,《唐律》還在“賊寇”壹條中設置了壹個罪名,叫做“殺壹家三命,肢解人”,規定非死罪殺三人,肢解人都是斬首。這是唐律中唯壹壹個按照“謀殺”獨立形成罪名的。我們知道,古代的死刑分為砍頭和絞水兩種,砍的重,絞的輕。對於殺死壹家三口人並肢解人,立法者不惜使用斬首,可想而知他們有多痛恨這些罪行。可以說,殺人滅口,分屍殺人,自古以來就被定性為最嚴重、最惡劣的殺人犯罪。
其實,雖然“殺壹家三口”和“肢解壹個人”的情節不同,但也不能說沒有理由並列為壹個罪名。《唐律》對“沒路”的解釋是:“忍賊。”在今天,可以說這類案件在客觀上表現為對人身體的任意摧殘和踐踏,在主觀上則反映了兇手對生命價值的極度殘忍和極度漠視。下手那麽殘忍的人,下手的時候沒有想到死者是人類嗎?!人們壹想到幼兒被壓彎致死的慘狀,就忍不住激動起來。正是因為這種“忍賊”的行為,已經擊穿了人類生命倫理的底線。
古代刑法有死刑,所以古代刑法會明確告訴人們什麽行為可以被原諒,什麽。
什麽行為極其惡劣,必須適用死刑。現在雖然很多學者都在呼籲廢除死刑,但畢竟現行刑法並沒有廢除死刑。因此,在殺人案件中,我們應該給出壹個更明確的定性或參考標準,而不應該給人壹種模棱兩可的印象,更不用說使人誤解沒有硬性的標準,司法機關可以相互競爭。否則,刑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就無法得到保證。
事實上,雖然有很多落後的、與現代價值觀不符的地方,但古代法律是幾千年經驗的結晶,壹些古人僅憑經驗在理論上解釋不清楚的地方,在今天未必會失去價值。“沒門”罪所包含的刑罰理念是對最惡劣的殺人行為進行定性。它提醒我們思考兩個理論問題:第壹,在壹個更加復雜的現代社會中,還有什麽比殺壹家和“助人為樂”更惡劣、更殘忍的殺人行為?第二,最惡性殺人罪的定義並不意味著死刑只適用於這種最惡劣的殺人罪。也要明確,什麽樣的謀殺是絕對不能容忍的,就是必須判處死刑?
謀殺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事先有所準備,相互合謀進行的謀殺,相當於現代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殺人”罪在漢代的法律中已經出現。北魏的賊法,開始把殺人的階段分為預謀、傷人、殺人三種情況,分別判刑,被殺者壹律斬首。
所以,殺人是故意殺人的行為。因此,殺人與殺人的主要區別在於,殺人是在殺人意圖產生後,由(壹般為兩人以上)策劃後實施的;所以,故意殺人後,兇手立即開始實施殺人,或者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殺人後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搶劫殺人是搶劫犯人和殺人的行為。漢朝法律以“篡囚”罪名,凡篡囚者,判棄城。
打架殺人是因為打架而殺人的行為,類似於現代刑法中的傷害罪。打架和殺人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意圖。
過失殺人指的是打架鬥毆中的過失殺人行為。誤殺和打架的區別只是目標的錯誤。
戲殺是在玩耍時誤殺他人的行為。因為主觀上沒有殺人、傷人的故意,所以量刑比較輕。
過失殺人是壹種因缺乏高度重視或意外情況而導致的殺人行為。因為這種行為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殺人,只是因為出現了意料之外的情況,才發生了殺人的結果。所以之前的法律都規定了過失殺人罪要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