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綜合協調、文秘、機要、檔案、保密、信息、信訪、財務、資產、安全等工作。
(2)發展規劃辦公室
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建議,規劃生產力布局;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研究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負責服務業管理。
(3)國民經濟綜合辦公室(自治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裝備動員辦公室)
分析研究區內外經濟形勢,進行宏觀經濟預測和預警,提出維護經濟安全的有關對策和建議,組織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包括年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標和政策;提出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制定和協調重要物資儲備計劃。
負責自治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的工作。
(4)經濟體制改革司(政策法規司)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制定綜合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相關專項改革方案;提出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議。
負責起草重要文件和發布信息;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的調查研究;負責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5)固定資產投資辦公室
監測和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和自治區利用外資的情況,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調控政策;提出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建議;安排申請國家和自治區補助的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提出利用外資戰略,研究協調相關政策,對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提出相關建議。
(6)區域經濟辦公室(資源環境辦公室)
組織制定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政策;協調土地改良、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水資源平衡和保護規劃;協調區域經濟發展,指導區域經濟合作,制定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以工代賑計劃。
研究經濟、社會、環境和資源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政策;組織、協調和參與編制全區資源開發、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年度計劃、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組織協調環保產業相關工作,依法組織協調推進清潔生產;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安排的重大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項目。(7)農村經濟區劃
研究農業和農牧區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農牧區經濟發展戰略和農牧區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銜接和平衡農業、畜牧業、林業、水利等行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
(8)交通和能源部
研究交通發展形勢,提出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和體制改革建議;制定促進交通技術進步的政策,對交通現代化進行宏觀指導。
研究區內外能源的開發利用,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制定能源發展規劃,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實行石油、電力和其他能源的協調管理;指導和管理自治區石油儲備工作;提出節能和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⑼社會發展司
提出社會發展戰略,制定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旅遊、政治、法律和民政等方面的發展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研究高新技術產業和產業技術發展趨勢,提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政策、重點領域和相關建設項目;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結合,促進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10)經貿流通辦公室
監測和分析區內外市場形勢,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畜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監督計劃執行,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調整進出口總量計劃;管理儲備糧,指導和監督定購、儲存、輪換和投放;管理和指導鹽業;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制定自治區的財政政策。
研究分析產業發展,組織制定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工業建設項目管理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重點工業建設項目,以及自治區級工業建設項目的備案和核準。
(十壹)基本建設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投資建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制定和修訂自治區重點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參與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的規劃、可行性研究和項目立項;組織自治區管理權限內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概算的審批;承辦全區重點項目工作會議,檢查督促項目建設進度,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負責項目資金管理;負責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法人和招標方式的審批;負責組織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項目後評價;負責自治區重點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十二)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的檢查,主要包括:對項目審批程序、勘察設計、開工條件、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和使用、預算控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執行情況、招投標、監理和合同管理制度等進行檢查,對重大建設項目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開展建設項目政策環境檢查,負責項目單位和承包商的履約、信譽評價和項目後評價;跟蹤檢查國家投資政策法規在相關行業和城市的執行情況;監測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提出分析報告;受理對國家投資政策執行情況和重大建設項目違法行為的舉報;會同有關處室處理政府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法問題;研究提出改進投資管理和項目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承辦委員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3)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辦公室)
監測和預測新的價格水平變化,提出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調控政策和價格改革建議;起草商品價格和收費的地方性法規;制定重要商品價格和收費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價格管理的範圍、原則和方法;制定和調整自治區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組織重要農畜產品的成本調查。
指導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價格檢查,依法處理商品價格和收費的違法行為和案件;按照管理權限,審理價格糾紛和違法案件;起草價格監督檢查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按規定受理價格處罰的復議案件和申訴。
(十四)自治區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
研究提出我區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發展規劃、重大政策和立法建議;負責領導小組決策事項的落實,協調實施部發展戰略的日常工作。
(15)經濟合作辦公室
制定對口援藏相關政策法規和實施方案,指導和監督對口援藏工作的實施;統壹協調和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部委的援藏建設項目;協助受援市、區、單位研究選擇援藏建設項目,負責提出對口援藏項目重點向農牧區基層傾斜的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部委援藏建設項目代表團的接待服務工作;收集援藏建設項目的相關數據,為有關方面的決策提供服務;負責與援藏單位的聯絡溝通和援藏建設項目的宣傳。
(十六)政治工作和人事部門(黨委)
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人事和群團工作;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組織宣傳工作。
(十七)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機構(6)
(1)自治區發展研究中心
負責我區經濟理論研究和經濟發展宏觀環境、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發展、投資形式等相關研究工作;編輯出版《西藏經濟》;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1.宏觀經濟研究所
研究分析西藏經濟發展的宏觀環境,制定宏觀經濟發展政策;收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種信息,進行宏觀經濟預測、預警和運行分析;研究總量平衡和調控政策、經濟增長和波動;研究西藏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產業結構和區域布局等重大問題,提出前瞻性政策思路;承擔宏觀經濟學會秘書處的工作;編輯出版《西藏經濟》。
2.區域經濟研究所
組織重大經濟理論問題研究,探索西藏經濟發展的內在機制和規律;跟蹤監測西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運行的基本情況和發展趨勢,分析研究經濟運行中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研究市場秩序和規則,市場預測和市場調查,市場結構和發展;參與土地開發整治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研究,提出全區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的建議。
3.工業經濟研究所
組織研究西藏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點領域,推動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為各工業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和中外企業制定發展戰略和規劃提供決策咨詢服務。
(二)自治區價格監測中心。
負責市場價格統計監測,建立市場價格統計監測預警報告系統,為政府提供宏觀調控信息;收集、整理、發布和反饋市場價格信息,面向社會,為生產者、經營者、組織和公民提供價格政策法規咨詢、市場報價和價格預測,為政府價格管理和經濟決策提供服務。
(三)自治區價格認證中心
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委托,對各類案件的涉案物品進行價格鑒定;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指定,在全區範圍內對扣押、沒收、追繳貨物的估價行使最終復核裁定權;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授權,協調和指導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價格認證機構的業務工作。
(四)自治區建設工程評估中心(自治區工程咨詢公司)
受政府部門委托,主要為國家和自治區預算內資助的項目提供評估服務。
按照相關工程咨詢公司章程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工程咨詢業務。(5)自治區經濟信息中心
負責收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種信息,進行宏觀經濟預測、預警和運行分析;負責開發經濟信息資源,疏通經濟信息傳遞渠道,收集加工經濟信息,為決策提供服務;負責中國經濟信息網西藏自治區站的聯網工作。
物流服務中心。
主要負責機關的後勤服務。
管理機構(2)
(1)自治區鐵路建設和運營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中央和自治區關於鐵路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我區區域鐵路網規劃、建設和運輸運營的協調管理;負責鐵路相關方面的協調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1.建設協調辦公室
協調鐵路規劃部門做好本地區鐵路網規劃的編制和地方鐵路建設的預可行性研究;負責協調管理征地拆遷及其專項資金;負責協調和組織鐵路建設的建築材料、施工設備和工程材料的供應;負責鐵路建設地方配套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指導;研究提出鐵路建設相關行業發展規劃。
2.行動協調辦公室
學習貫徹國家有關鐵路經營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時全面掌握鐵路運輸生產經營管理、安全保障、交通戰備和外事工作情況;研究鐵路客貨分流方向和密度,分析鐵路經濟運行情況及其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負責軍民鐵路專用線規劃建設的協調和銜接。
(2)自治區投資促進局
貫徹國家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頒布的擴大對外開放的法律法規,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我區招商引資的方針政策,統籌全區招商引資工作,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和內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機構的聯系,指導各地(市)招商部門的業務工作;承辦自治區政府的招商引資活動;擬定全區大型招商活動計劃;負責國外和地區舉辦的各類招商活動的聯絡、協調和服務,承辦我區參加國內招商組織和洽談活動;負責全區招商項目的收集、匯總和信息發布,參與自治區重大招商項目的評審和協調工作;負責建立全區投資項目庫和投資信息網;參與解決在西藏投資的企業、機構和客商的投資案件,及時總結投資案件的處理情況;協調解決我區企業與區外各種經濟組織之間的各類經濟糾紛;引導全區企事業單位到區外投資、合作興辦企業,設立辦事處和聯絡處,協調服務;指導區內外進藏投資洽談,為實體企業提供“壹站式”服務;承辦自治區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1.綜合業務部門
宣傳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擴大對外開放的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國家招商引資的有關規定,負責審核落實招商引資的獎勵政策;負責指導全區招商引資業務;負責全區招商引資宣傳資料的匯編和重要文件的起草;負責全區投資信息網和項目庫的建設。
2.經濟合作辦公室
負責管理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到區外投資;負責承辦全區大型招商活動;負責東西部合作和區域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自治區投資合作項目的登記和服務;負責全區招商引資統計工作。
3 .投資咨詢服務中心(自治區“壹站式”審批服務中心協調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區企事業單位投資、合作興辦企業、在區外設立辦事處和聯絡處的信息咨詢和協調;負責內地各省區市企業在西藏設立分支機構、洽談合作、設立實體的“壹站式”服務。
制定自治區“壹站式”審批服務中心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對進駐中心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管理,提供辦公服務;負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服務中心設立窗口的部門提交審批申請,協調相關部門依法辦理;負責組織協調涉及兩個以上行政部門項目的聯合審批,監督檢查審批運行情況;負責對中心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移交有關部門查處。